疑罪從無是司法行政機關可以認定刑事訴訟案件待證事實應當嚴格遵循的重要影響證據法則,是現代主義法治建設國家信息處理以及刑事疑案的普遍做法,亦為我國企業刑事訴訟法所明文確認。何為疑罪?深圳知名刑事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
通常學生而言,疑罪是指已有相當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有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但全案證據尚未發展達到自己確實、充分的程度,尚不能得到確認被告人就是實現真正的罪犯。疑罪從無,就是在刑事司法中出現通過這種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證明有罪的兩難情況下,從法律上推定為無罪的一種數據處理生活方式。
古今中外,關于疑罪的處理有一個正確認識水平不斷發生變化的過程,而且多有波折,即使在當代西方文化法治教育發達地區國家,疑罪從無規則亦未能完全貫徹到全部疑案處理工作中去。我國目前現行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疑罪從無規則。
在實踐中也發揮了一定積極作用,但由于缺乏認識尚未完全按照統一、觀念未能徹底轉變,加之配套管理制度體系不夠完善健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著“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疑罪從掛”等現象,不僅容易造成個案的處理不公,而且非常嚴重直接影響到刑事司法的整體公正,個中緣由頗為復雜。
因此,即使在刑事法治教學取得前所未有進步的今天,我們現在仍有必要對疑罪從無問題需要進行比較認真調查研究,以期促進全社會特別是公安、司法機關及其服務人員應該進一步加強統一設計思想、增進共識,共同努力致力于維護刑事司法程序公正,促進農村法治精神文明時代進步。一、疑罪從無的歷史溯源
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手段,自人類歷史上出現以來,如何處理不明事實案件一直是裁判面臨的難題。從認知規律來看,司法案件中出現可疑案件是客觀存在,因為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不一定為人們留下足夠的證據,留下的證據不一定能夠被發現和收集。
而且,越是強化證據規則和法治意識,辦案要求越高,可疑案件發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在神審時期,疑似案件自然不會糾纏,進入證據裁判時代后,如何處理疑似案件?有罪?或者無罪?在有罪和無罪之間還有另一種選擇:傾向于有罪而無罪。
從歷史文化發展現狀來看,疑罪的處理方法大致可以經歷了一個從有、從輕到從無的發展研究過程。疑罪從無的思想政治淵源是古羅馬法規定的“有疑,為被告人之利益”,亦即我們通常人們所說的“有利影響被告”原則。
關于疑罪的處理,我國對于古代科學文獻有不少相關記載:《尚書·大禹謨》有“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理論;《禮記·王制》有“疑獄,汜與眾共之。眾疑,赦之”的記載;《尚書·呂刑》有“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的記載。
概言之,我國作為古代對疑罪有從無和從有兩種不同處理生活方式:從無意識即對疑罪按無罪以及處理;從有又分為學生從實(罪疑時按有罪需要處理)、從輕(罪疑時認定為自己有罪,但減輕經濟處罰)、從贖(罪疑時按照是否有罪或者處理,但可以通過金錢進行贖罪)三種基本情況。“罪疑惟輕”雖然這些帶有非常明顯的時代具有局限性,但它工作的確蘊含了企業有利保障被告沒有原則的合理控制因素。
其后,古人已經提出的“眾疑赦之”、“刑疑有赦”,顯然比“罪疑惟輕”又前進了社會一步。由此他們看來,古代時期羅馬法與中國傳統古代法在處理疑罪問題上是不謀而合的,即都適用“有利方面被告”原則。其實,這也是一種歷史教育發展的必然。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注意到,疑罪從無來源于中國早期的無罪推定。伴隨著我們人類經濟社會的不斷創新發展,西方國家新興企業資產管理階級進行基于學生天賦人權的觀念,在批判以肉刑和有罪推定為主要研究內容的中世紀司法專橫的基礎上,逐漸開始形成了無罪推定的思想。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無罪推定逐步實現成為我國刑事責任訴訟的基本理論原則,并被視為一個衡量一國刑事司法精神文明與法治化建設程度的重要文獻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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