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觀發展方面,主要考量以下兩個因素以認定相關法律行為方式是否可以構成操縱證券公司市場經濟行為:一方面,行為人存在一些不正當的操縱手段;另一重要方面,行為人不正當的操縱手段客觀上已經成為影響我國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深圳知名刑事律師來回答相關的一些問題。
一般刑法理論認為,操縱證券市場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就是說,行為者知道自己操縱證券市場,會擾亂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損害有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行為者本身卻可以從中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或轉移風險,并希望和追求這個結果。
所謂獲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為人通過各種手段操縱股票市場,獲取自己不應得到的利益。所謂轉移風險是指行為人通過各種操縱股市的手段,自己在證券交易中可能遭受的損失由其他投資者承擔。
第三十條立案起訴的第二個標準知悉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單位,應當在證券發行中買賣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
或者在信息公開前披露;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起訴訟: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金額超過50萬元;
(二)證券交易營業額超過200萬元;
(三)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100萬元以上;2年內從事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3次以上;
(五)明示或暗示3人以上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
(六)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實踐中,司法機關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認定主觀方面:
當事人可以主動承認。在部分企業案件中,當事人坦白交代自己發展具有中國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故意及動機;認為通過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具有主觀意圖。
由于操縱行為的動機難以直接判斷,也難以客觀地獲得直接、充分的證據,因此大多數案件都沒有通過直接證據來證明操縱者的主觀意圖,而是基于行為人的不合理交易行為來推斷其主觀真實意圖。這種方法在行政處罰實踐中最為常見。
例如,根據行為人的查詢記錄、信息記錄、交易記錄等證據,推測行為人有很強的動機,在事后制造虛假的活躍交易表象、提高股價、進行投機、毀壞電腦,以避免被調查。推定行為人具有人為影響股價欺騙投資者的欺詐意圖。基金管理人可能涉嫌內幕交易罪
另一種可能的套利行為管理模式為,上市企業公司發展及其高管和基金項目經理人員之間勾兌進行分析內幕交易。此種教學模式下,上市公司在內幕信息數據披露前,提前和基金經理需要進行合理布局,通過一個復雜的場外期權產品結構設計容納上市公司、相關高管、基金經理等多方的利益。
基金項目經理既可能就是因為自己職務關系隸屬內幕信息知情人,也可能因與上市企業公司發展及其高管之間的交流可以成為一個間接獲取內幕信息管理的人。如果基金產品經理為了讓期權端獲利,與上市公司員工共同謀劃,在信息系統敏感期內通過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拉升股價,不僅涉嫌操縱證券行業市場罪,還涉嫌內幕交易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內幕交易是指知悉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在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買賣證券或者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構成進行內幕信息交易罪,情節發展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犯罪所得增加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需要特別問題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就是十年達到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行為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可以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相關負責的主管部門人員和其他企業直接經濟責任管理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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