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以來,江蘇、上海、浙江等地發布多起涉及“藍精靈”的走私販毒案件,杭州經開區公安機關也在“雷霆一號”行動中抓獲大量使用“藍精靈”的吸毒人員。最近筆者辦理了一起被公安機關定性為販毒的案件,原因是當事人從日本買賣藍精靈。因為涉毒案件的趨勢,涉及藍精靈、小樹枝、巧克力等國家精神藥品的新一代毒品犯罪頻發,值得我們關注。本文深圳法律咨詢網以該案為例,與您探討辦理此類涉毒案件中值得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藍精靈”的性質進行認定
“藍精靈”是藥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的俗稱,因藥片本身呈淡淡的青色,服用后舌頭也會被染上少許“藍色”而被毒友稱為“藍精靈”。目前由公安機關查貨的氟硝西泮片劑均系進口處方藥,醫學上具有安神、鎮靜的作用。依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的通知》(2014年1月1日生效),屬于國家管制的二級精神藥品,性質上系藥品。據媒體報道,該藥品與酒精混合食用,具有非常強的致幻性。
那么,既然“藍精靈”是一種藥,為什么會變成“毒品”,銷售國家管制精神藥品的行為如何界定?
二、確定販運“精神藥物”的性質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一款和《禁毒法》第二條的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梢?,從物質本身的定性來看,精神藥品需要滿足兩個條件才能被認定為“毒品”:一是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第二,藥物需要能夠讓人上癮,也就是上癮。那么如果販賣這類精神藥品,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
依據《全國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實踐工作發展座談會紀要》(武漢紀要)第七項的規定: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公司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相關人員販賣自己國家法律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企業或者社會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出于醫療研究目的,違反有關食品藥品信息管理的國家政策規定,非法販賣上述麻精藥品,擾亂金融市場經濟秩序,情節更加嚴重的,以非法生產經營罪定罪處罰。
再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處縣級以上公安局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在實踐中,大多數販賣精神控制藥物的犯罪者都具有向“不明人士”出售藥物的特點,比如作者的客戶 A,他本人從事微信推廣工作,這就是為什么,從日本買賣到國內演員會找到一個合作伙伴,通過朋友圈發布“小藍訂單”類似的廣告,吸引微信好友購買,但微信好友和一個不是線下好友,A向什么樣的人出售不清楚。所以爭議來了,對于這樣的行為,可以定罪為非法毒品貿易嗎?如果定罪,判決與販運傳統的第一代和第二代毒品有何不同?
由此可見,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不是毒品,銷售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不一定構成販賣毒品罪。深圳法律咨詢網提醒大家,這類毒品一方面需要有成癮性,另一方面需要販賣者賣給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員,才能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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