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繆新華、繆德蘇供述,公安行政機關進行全力實施搜查信息被盜這些物品,搜查了繆新華的住所。此外,還組織管理人員可以在上承大橋夏溪(2003年4月28日)和新容溪東查丹(2003年5月1日4月30日)進行了綜合搜救(搜救工作記錄見第三卷532-534頁)。什么問題都沒有。深圳有名的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一個多月了,但吳總是否認。警方還搜查了柘榮縣內外的金銀珠寶店(補充調查報告,第二卷,第一頁) ,一無所獲。為此,吳某的女兒張被拘留了一個月,張某丈夫陳二姐等證人也被盤問,最后發現2003年6月27日從陳二姐家中提取的“金飾”(《提取筆記》,見審前第三卷第539頁)與本案無關(《2003年4月19日故意殺人案若干問題筆記》,見檢察卷第101頁)。
“2005年8月1日公安局發布的《關于2003年4月19日故意殺人案調查情況的聲明》,終于承認“被多方搜查而未找到”(寧德訴訟,2005年,第1卷,第17頁)。
從邏輯上講,如果苗新華等原審被告是作案人,那么在公安機關完全制服、承認謀殺、分離、傾倒尸體的情況下,既沒有必要也不可能隱瞞贓物的下落。因此,只有一個結論:苗新華等原被告不是真正的罪犯,不知道贓物的下落,相關陳述純屬捏造。
原審中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存在嚴重問題,不能作為依法裁判案件的依據苗新華等人的有罪供述是偵查人員采用刑訊逼供、誘供、定點供述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應依法排除。
本案中,有證據可以證明偵查人員訊問中存在問題嚴重刑訊逼供:
1、原被告苗新榮向貴院提交了錄音證據。此案終審前后,苗新華從同一谷倉借用了獄中男子的MP3,秘密錄制了魏、陸、陸、江和苗新華的對話。談話內容證明,原審被告苗新華、苗德蘇等在看守所內外都曾遭受過嚴刑拷打的刑訊逼供。
2、繆新華公司及其他原審案件被告中國人在進行審查企業起訴、法院司法審判工作階段,均向提訊的檢察官、法官作無罪或者辯解,并稱自己有罪供述系在遭受到了刑訊方式逼供、誘供、指供的情形下作出的(見檢察卷第1—48頁;寧德中院2004年一審行政訴訟正卷一,第127—134頁;福建地方高院2004年二審法律訴訟正卷,第51—53頁;福建高院2005年二審以及訴訟正卷,第81—95頁)。刑事上訴狀及兩次對于一審公開開庭程序審理調查筆錄,也記載有繆新華工程及其他四名原審被告人的相關行為辯解和陳述。
3、辯護律師介入后,苗新華向辯護人(吳敬楚律師)作出無罪辯護,稱有罪供述均為偵查人員經刑訊逼供、誘供、指認供述后作出的虛假供述(見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一審判決書第1卷第82-116頁)。
4、根據苗新華二審辯護人于2004年12月3日向法院提交的答辯書(>詹晚春)(見福建高等法院2005年二審程序卷,第頁)。當時辯護律師舉行了會議。苗新華的腿上仍有10多處傷口。
5、有證據表明,原審中的其他四名被告同樣遭受酷刑,以逼供、誘供和招供。Mudd Tree 出獄后的 CT 掃描顯示,他的右側第8和第9肋骨,以及左側第8和第10肋骨有舊性骨折。據目擊者卓凡妮莎·梅、袁德成、苗金旺和袁成慶說,苗德樹在被捕后不久就被送往柘榮縣的一家醫院,“公安局的人看守病房,不讓他們進來。他們只能站在門口看著,”他說。”苗德書昏迷地躺在床上。他的腿腫得像一桶水。他的褲腿被割掉了,他的臉又黑又紫。”苗新榮、苗新光上下肢、苗金佳左眼瞼,至今都有舊傷疤。
深圳有名的刑事辯護律師覺得,苗新華等5人的供述不僅前后矛盾,而且相互之間存在諸多矛盾,與尸體檢驗、現場勘查等客觀證據不符,虛假性明顯。繆新華的供述進行前后學生不一,反復變化無常。矛盾不同之處以及主要工作表現可以在被一個害人之間如何到繆家、如何將其分尸、拋尸、抬尸、被害人基于物品使用去向問題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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