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違反藥品監督管理規定,生產、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類健康的假藥的行為。所謂假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33條的規定,有兩種典型: 一種是藥品成分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不符。另一種是假冒非藥品為藥品或假冒其他藥品為藥品。深圳有名的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穿心蓮和三金片的成分、療效和國家藥品標準不符。他們屬于第二類假冒偽劣藥品案件,即假冒偽劣藥品,這是認定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藥品罪的基本依據。
?。?)生產和銷售行為是否必須同時存在才能構成本罪,是本案爭議的一個焦點。
實際工作生活中,生產假藥即制造假藥,銷售假藥即出售、供銷假藥,生產與銷售人員往往是通過聯系我們在一起的。但有時也不完全如此,有些企業案件中,生產者不一定是銷售者,而銷售者也不一定是生產者。
根據目前我國經濟刑法有關社會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規定,只要學生實施了生產技術或者公司銷售假藥的一種管理行為,并且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心理健康的,就可構成網絡犯罪。何況被告人熊漓斌等人研究已經將假藥批發出去了,只是因為沒有可以直接原因造成環境危害后果而已,因此,認為幾被告人沒有具體實施產品銷售市場行為,不構成主義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案件的嚴重程度是否足以危害人類健康是案件定性的關鍵
所謂“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指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可能性。不要求有實際的嚴重危害后果,也不以實際造成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作為本罪的既遂條件。第二種意見是,假三金片未流入市場,未造成嚴重危害,荷花片本身對人體無害,不構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條件。假冒三金片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未標明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斷、治療的”。假冒三金片雖未流入市場,但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一旦患者服用假三金片,就會延誤病情,并可能導致嚴重后果。因此,即使蓮藕片本身對人體無害,對于需要服用三金片進行治療的特定人員,也可能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陽光網吧注冊表格證明: 林某以“鐵金”的名義在網上注冊的那天,是2003年4月6日。2003年4月6日《互聯網人事登記表》顯示: 鐵金,上網時間17:50,下班時間24:12,6小時22分鐘,上網費9、5元。之后補充記錄“12、5”元,表示沒有記錄繼續上網的時間,只有補充記錄的成本。
苗新榮的聲明(見預審第二卷244-245頁)證實,2003年4月6日下午9時,他關閉了商店,與吳玉霞一起回到東門路41號。苗新華回來時不在家。同時,吳的證詞(見預審第三卷451-453頁)證明苗新榮10時30分回到了自己的房間??梢钥闯?,晚上10點30分之前,苗新華沒有回家。
繆新華在2003年4月14日詢問調查筆錄(見預審卷二,第99頁)、檢察院的提審案件筆錄(見檢察卷,第5-6頁)以及其他辯護人的會見工作筆錄中,均稱2003年4月6日在陽光進入網吧看林某上網,當時我們在場的還有吳某華、陳某鈴,當晚11點多才可以回家自己睡覺。
本案中,多名被告生產假藥牟利,向受害人出售假幣三枚,騙取受害人錢財,存在以假貨為真的欺詐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欺詐作為一種銷售形式存在。這種假冒偽劣的欺詐行為構成了本罪的特征。除本罪外,還存在一些犯罪活動,這些犯罪活動也可能利用一些欺詐手段,甚至追求一些非法經濟利益,但不構成欺詐,如以介紹婚姻名義綁架婦女。不應視為詐騙罪。
此外,深圳有名的刑事辯護律師了解到,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犯罪標準,詐騙罪是大量騙取公私財產的犯罪標準,即只要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無論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假藥詐騙罪,都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而不應認定為詐騙罪。綜上所述,桂林市七星區法院對幾名被告人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判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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