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間,被告人王立軍至其所在的無錫市某太陽能有限公司前臺翻閱郵件,查看是否有本人申領的銀行信用卡時,發現有其同事被害人任廣信(2012年年底辭職)的浦發銀行信用卡郵件,便趁前臺工作人員不備,將郵件帶走。深圳知名刑事律師來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隨后,王立軍通過撥打銀行服務電話,提供信件中銀行卡卡號、初始密碼及身份資料等信息將該信件內銀行卡激活后,伙同被告人顧偉舉先后冒用該卡提取現金、刷卡消費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
900元。同時,王立軍還以委托他人制作的被害人孫丁丁的假身份證騙領戶名為孫丁丁的招商銀行信用卡,并冒用被害人孫丁丁的身份刷卡套現,共計1萬元。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立軍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戶名為孫丁丁的信用卡套取現金;單獨或者與被告人顧偉舉冒用戶名為任廣信的信用卡提取、套取現金,且二被告人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數額達到數額較大,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其中冒用信廣任的信用卡提取:套取現金的犯罪行為屬共同犯罪。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立軍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顧偉舉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扣押在案的戶名為孫丁丁的信用卡一張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立軍以一審量刑過重,請求判處緩刑為由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王立軍申請撤回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王立軍自愿申請撤回上訴,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定,遂裁定準許撤回上訴。主要問題竊取他人開卡郵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
隨著信用卡業務的井噴式發展,手機、網絡等通信媒介的推動,信用卡詐騙手段已從傳統的采用撿拾、竊取、手工涂改等手段發展到如今的套取持卡人信息、私自激活、冒名掛失補辦卡片等,且更趨于專業化、組織化和智能化。
實踐中,截留開卡郵件,冒用持卡人名義將卡激活并使用的情形時有發生。實踐中,對此類行為如何定性,存在認識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構成盜竊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
被告人明知郵件中為他人申領的信用卡,仍秘密竊取,雖然新申領的信用卡須激活后才能使用,但因該卡初始密碼、辦理時預留的手機號碼在郵件中均已寫明,即卡片激活所需的必要要素已包含其中,此時該卡處于“準有效”狀態,具有明確的價值屬性。第二種觀點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雖然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信用卡,但該卡并未激活,尚不具備信用卡具有的消費、提取現金等支付功能,實際上等同于作廢、無效的卡片。
被告人真正取得財物是通過激活信用卡并冒用的行為,故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第三種觀點認為,該行為中的手段行為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結果行為觸犯了信用卡詐騙罪,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理原則,擇一重處,即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想說的是,本案中,發卡銀行將裝有信用卡的郵件寄送至被害人所在公司,公司代為簽收后,與被害人之間形成了一種委托保管關系,公司對郵件構成輔助占有,被害人有權隨時要求公司返還該郵件。被告人王立軍未經許可,私自占有被害人郵件,屬于秘密竊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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