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指定辯護包含應當指定和可以指定兩種情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困難的,可以指定辯護,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應當指定辯護。接下來就由深圳刑辯律師為您講解刑事指定辯護情形有哪些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刑事指定辯護情形有哪些
1、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
2、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3、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二、刑事指定辯護中的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1、辯護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4、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5、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6、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7、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8、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9、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10、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11、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盲、聾、啞人的,應當指定辯護。
二、坦率必須是在到案以后。如果是自動到案,則成立自首,而不成立坦率;被動到案才會成立坦率。坦率關于如實供述的要求與投案自首相同,也是如實供述全部事實或者主要事實。
三、需求區別坦率和照實供述犯法究竟的差別。坦率是犯法分子在偵查階段照實供述本人的犯法行為,也就是在到案之初即如實向偵查機關供述犯罪行為,而不能在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供述;在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供述的,只能構成如實供述犯罪,作為酌定的一個從輕處罰情節,其從輕的幅度比坦白小。
四、坦率也能夠加重懲罰。所謂加重懲罰,是在法定刑的量刑幅度之下懲罰。假如坦率避免了分外龐大傷害結果的發生,減少了社會和人民的損失,可以認為其具有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較小,對其適用減輕處罰符合刑法懲罰犯罪與改造犯罪分子,令其重返社會相統一的原則。
五、假如到案后交接分歧品種的罪惡,則關于公安構造還沒有控制的不同種類的罪行,構成自首;如果交代同種犯罪的余罪,則不成立自首,但可構成特別坦白,特別坦白的從輕幅度一般應大于普通坦白。
自從《刑法修正案(八)》經由過程以后,“坦率”就從一個裁奪從輕量刑情節轉變為法定從輕情節。上海刑事狀師覺得,因為在刑事法律實踐中大部分犯法嫌疑人都是被抓獲的而不是自動投案的,是以,“坦率”能夠說是在刑事辯解中合用最多的一個從輕量刑情節,打好“坦白”之辯無疑對于最終減輕被告人的刑罰,實現辯護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上就是深圳刑辯律師為您講解刑事指定辯護情形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刑辯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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