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采用刑訊逼供、威脅等方式進行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以及企業采用一些違法行為方式可以收集的物證、書證,不能補正的,都應發展作為一個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上海教育專業學習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本條規定區分了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的相似和不同。非法技術手段不斷取得的非法證據將被排除在外,即使其能夠獲得的證據主要內容更加客觀存在真實,“毒樹之果”仍將被排除。而對于公司瑕疵證據而言,只有在不能補正或給出科學合理分析解釋的情況下學生才能被排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于我國整個國家刑事訴訟工作程序,即任何刑事犯罪案件的訴訟活動過程中都不得采信任何其他非法證據。在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管理階段中發現他們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依法應該積極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和判決的依據。接下來由深圳刑辯律師為我們詳細講解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設計要求的相關知識;
一、在法庭訴訟中,非法證據可以排除學習過程以兩種不同方式以及啟動。
1、首先,如果一個法官認為有可能發展存在一些非法信息收集數據證據的情形的,法院認為應當就證據的合法性方面進行研究調查。
2、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除以非法技術手段收集的證據。如果沒有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提供服務相關知識線索或材料。刑事辯護律師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不能僅憑我們自己的感受,還應提供更多有關的線索,例如當事人選擇是否受到刑訊逼供導致屈打成招等的相應證據或者線索,如有傷情的,還應提供傷情的診斷結果證明。
3、當法院可以決定企業開始進行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檢方將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收集證據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我國法律制度規定。因此,辯方只需要證據可能主要是以非法行為方式通過收集的相關線索,然后舉證責任自然資源轉移給檢方。如果我們既不能證明社會存在一些非法取證的情形,也不能及時排除非法取證的可能性,該證據應予以排除。
4、如果刑事辯護律師聲稱事實不真實,刑事辯護律師申請排除的非法證據應當是直接影響整個案件認定的關鍵證據。如果排除證據,則整個案件不能達到證明標準。如果排除一項證據不影響確定案件的主要事實,排除證據就沒有什么意義。而標準證據的范圍是: 被告人認罪、被害人陳述和作為案件物證的主要依據。
二、非法證據的界定
1、顧名思義,非法證據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獲取的證據。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非法證據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使用法律明確禁止的方法獲取的證據。第二,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或要求收集的證據,包括收集證據的主體、程序、方法以及證據的形式不合法的證據。初看起來,上述非法證據的界定是明確的,但是仔細考究,又會發現其中還有模糊之處。在具體案件的審訊中,人們對于方法、手段的合法性也會有不同的理解。
2、作為規范人們行為的準則,法律語言應該具有精確性,以便社會成員明確地知曉法律的規定。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語言的精確性程度就標志著立法技術的發展水平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然而,社會情況是復雜多樣而且不斷發展變化的,法律規定要想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和持續的生命力,其語詞就不得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這就是說,法律語言既有精確性的一面,又有模糊性的一面。一般來說,法律語言的主要含義應該相對明晰,而邊緣含義則可以相對模糊,或者,在較為抽象的層面上相對明晰而在較為具體的層面上相對模糊。
3、《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非法的方法”確屬模糊概念,但是立法者考慮到司法實際情況的復雜多樣,只好采取這種模糊處理的方法,因為語言的模糊性可以保證其適用的普遍性。法律的行為規范功能要求法律語言具有精確性,法律的普遍適用原則又要求法律語言具有模糊性,這就是矛盾。人們不能奢望立法者制定出包羅萬象而且盡善盡美的法律規則,因此只能由司法者在實踐中面對具體問題時進行解釋性適用,而司法判例就是這種適用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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