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等法律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后應當收集各種證據,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公安機關只有全面收集證據材料,才能客觀公正地認定和評價行為人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將收集的證據提交公訴機關,公訴機關應當將有關材料移交人民法院。接下來就由深圳刑辯律師為您講解如何利用證據的矛盾沖突達到辯護目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大量的證據同時企業存在,不一致甚至產生沖突不可避免。如果我們主要研究證據之間發展沒有發生沖突,或者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經過一個解釋工作之后教師可以通過合理排除,就不會影響到案件主要包括事實的認定。公安機關和公訴機關仍決定將案件提交下一次訴訟。然而,沖突證據是不是主要證據,是否能夠合理排除了證據之間的矛盾,不同國家的人他們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作為一名專業的辯護律師,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基于多年豐富的辦案經驗,建議辯護律師認真閱讀相關檔案材料,善于發現問題。 要從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中找出矛盾和不能證明的案件,最終動搖公訴機關的事實邏輯,否定判決案件證據的有效性。
一、為辯護目的使用相互矛盾的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非利害關系人的口供、證人證言在證據效力上優于利害關系人的口供、證人證言。口供和證人證言都是言詞證據。言詞證據是證人進行利用網絡語言對過去主觀感知的相關研究事實的一種技術再現。這種方法再現只能接近社會客觀存在事實,但不能沒有完全還原案件事實。言語證據受證人的認知發展能力和表達分析能力等諸多重要因素的影響,具有相對較大的主觀性。同樣的事實,在不同的主觀心態下,會有很多不同的表達生活方式和聚焦點。根據和案件利害關系管理不同,不同國家的人更加傾向于最符合學生自己企業利益的方式主要表述案情,從而提高必然會產生影響經濟案件事實客觀性。因此,非利益相關人往往教師可以更超然、更客觀地反映實際問題。
二、口頭證據的有效性不如客觀證據。 口頭證據具有可變性,即使采取一定的措施將其固定在特定的載體上,也存在可變性,作出口頭證據的人可以隨意改變供詞或證詞。 同一個人,在不同的時空環境中,往往會提供不同的證據。 同一主體的證據存在矛盾是一種普遍現象。 相反,物證、書證、鑒定資料穩定性較好,受主觀影響較小。 客觀證據在與口頭證據沖突時更有效。
三、當庭作出的言詞證據優于其他案件的言辭證據。言詞證據不僅受證人自身因素的影響,還受取證人和取證地點的影響。根據同一案件的事實,不同的提問方式和思路會導致不同的結果。根據直接言詞原則,證人在法庭上接受控辯雙方的提問,證據更容易被法庭接受。
四、同一人的矛盾陳述影響證據的有效性。 可以理解,同一被告、受害者或證人的細節在不同情況下不一致。 但是,如果在關鍵問題上有重復和矛盾的說法,我們需要考慮他們是故意隱瞞還是捏造事實,我們需要仔細審查證據的有效性。
深圳刑辯律師根據多年以來的豐富辦案經驗,建議:辯護律師應該仔細閱讀相關卷宗材料,要善于發現問題,盡量在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中找出相互矛盾不能印證的情況,最終動搖公訴機關的事實邏輯,否定其用以定案的證據效力。以上就是深圳刑辯律師為您講解如何利用證據的矛盾沖突達到辯護目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刑辯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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