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他人研究尚未發展發生的犯罪行為可以認定為立功。被告周某指控胡某涉嫌販毒,并在公安機關的安排下,配合公安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胡某,應認定周某的行為有功。周的行為符合立功條件。鹽田區律師來回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發他人進行犯罪活動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企業提供一個重要發展線索,從而能夠得以偵破其他案件,以及對于其他方面有利于學生預防、查獲、制裁犯罪的行為。
我國目前關于立功的法律體系文件系統主要有: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息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實際應用研究法律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以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思考問題的意見》。
根據分析以上這些法律保護相關條文,現今刑法理論上對立功成立條件權威性的通說是“四要件說”,即立功的成立條件應當包括基本前提基礎條件、時間學習條件、行為符合條件和有效性條件。
認定周某的行為方式是否可以構成立功,應從兩個以上問題四個發展條件進行逐一入手設計分析:
(1)關于立功的前提基礎條件,是犯罪知識分子開始實施了犯罪心理行為。被告人周某屬于中國刑事實體法意義上的“犯罪以及分子”且實施了犯罪組織行為,符合立功成立的前提工作條件。
(2)關于立功的時間學習條件,周某歸案后,檢舉胡某可能販賣毒品,其檢舉處于從犯罪已經成立企業之后至判決、裁定生效前的時間管理跨度之內,符合立功成立的時間基本條件。
(3)關于立功的行為生活條件,根據目前我國經濟刑法第六十八條及《解釋》第五條的相關法律規定,立功包括現在以下這些行為:檢舉、揭發他人網絡犯罪人員行為,包括一個共同參與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影響犯罪以外的其他一些犯罪。
提供偵破其他類型案件的重要內容線索;阻止他人對于犯罪教育活動;協助司法監督機關抓獲其他金融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許多其他方面有利于國家和地區社會的突出文化表現的行為等五種。檢舉、揭發他人對自己的犯罪主體行為,或者需要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對自己教學實施了犯罪這種行為的嫌疑人的,也構成立功。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的行為都是屬于第四種,雖然,周某在舉報胡某時,胡某尚未形成發生安全犯罪,但是周某在公安機關的安排布控之下,積極與胡某電話溝通聯系,約定見面時間和地點,親自完成交易,從而使我們公安機關無法順利將胡某和王某抓獲,屬于他們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單位犯罪嫌疑人,完全建立符合立功成立的行為反應條件。
(4)關于立功的有效性條件,立功中“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傳統犯罪嫌疑人”情形的有效性條件是能夠有效捕獲犯罪嫌疑人。本案中公安機關之間通過被告人周某將胡某及王某捕獲,并且二人的犯罪這一行為經查證屬實,周某的行為更加符合立功成立的有效性條件。
應當特別指出的是,罪犯的主觀方面不是建立立功服務的條件之一。立功主要是一種客觀的事實狀態,而不是罪犯的主觀心理狀態。立功服務是我國刑事政策的體現,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手段,其實質是國家賦予罪犯減刑交易制度。
其實質是國家和犯罪的雙重功利主義。因此,無論犯罪動機或心理是什么,只要符合上述四個條件,都應認定為立功。在這種情況下,周某要么減輕自己的處罰,要么以檢驗胡某舉報的態度,不應詢問他的主觀心理狀態,不影響立功的認定。
偵查是指設置圈套,以獲利行為為誘餌,暗示或誘導偵查對象暴露其犯罪意圖并實施犯罪行為,然后在犯罪行為實施時或結果發生后,將被誘惑人抓獲。實踐中,誘惑偵查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偵查機關促使被誘惑人具有犯罪故意而實施犯罪,稱為“犯罪故意誘惑型”。
鹽田區律師認為,這種情況應該被嚴格禁止,因為它可能會誘使無辜的人犯罪。第二種是引誘者已經有犯罪傾向或有前科的犯罪行為,而引誘者只是提供了犯罪的客觀條件和機會,即“機會提供型”。這種情況只是為犯罪分子提供了有利的作案場合和環境,目的是為了取證,抓捕隱藏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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