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繼承糾紛中,繼承人以外的人可否要求分配遺產?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及對遺產分配主體范圍、受扶養關系和受扶養程度的確定,充分考慮繼承人以外的人參與分配遺產的權利,作出合理的判斷。根據相關法律,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外的人原則上不能參與遺產的分配。但有兩種人例外,他們可以適當分得遺產。需要注意的是,他們可以分得遺產,但是不享有繼承權,故不是遺產繼承。一種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第二種是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接下來就由鹽田區律師為您講解繼承人以外的人可否要求分配遺產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案情回顧
劉某生前有一處房屋,為其個人合法財產。劉某生前主要由五位侄子贍養,2012年劉某因病去世。2017年11月8日,王某以劉某生女的名義將五位堂兄弟,即劉某的五位侄子,起訴至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劉某生前所留房屋由其繼承并要求堂兄弟排除妨害、騰出該房屋。五被告對原告王某的身份不予認可,認為王某主張房屋權利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即墨法院審理認定,王是劉的生女,自幼與母親再婚,是劉的唯一一級繼承人。 劉曉波的支持者主要是五名被告。 考慮到上述因素,即使莫法院依法裁定劉氏繼承人所剩房屋的50%份額為王氏所有,50%份額為五名被告所有。 法院不支持王某提出的排除滋擾和搬出房屋的主張,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一個事實沒有清楚,適用相關法律問題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法官說法
1、《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對繼承人范圍及繼承發展順序作了一個明確相關規定,其中,子女教育屬于中國第一時間順序繼承人,優先享有繼承權,而本案中的被告并不都是屬于繼承人范圍。但《中華全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對酌情分得遺產權制度進行了研究明確管理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社會勞動實踐能力又沒有生活資料來源不同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通過分配給他們提供適當的遺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照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將遺產分配給適當的人時,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多或少繼承人。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考慮到原告從小與母親再婚的事實,法院認定本案原告為死者劉先生的女兒,死者大部分由五名被告扶養。 在法院判決中,原、被告各占被繼承人保留房屋一半,并妥善處理法定繼承糾紛中的繼承權。 平衡第一順位繼承人和其他履行了生命、贍養和埋葬義務的人對死者的繼承權。
《繼承法》第19條規定:“被繼承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法繼承第10條的規定繼承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可以分配的份額。可以“適當”分得遺產的繼承人以外的人,其可以分配的遺產份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多于或少于繼承人。適當分得遺產的權利受侵害時的救救濟。可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起訴即通過訴訟維權。遺產分割時不知權利受侵害而未維權的,可以在遺產分割后2年內請求重新分割遺產。遺產分割時明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而未主張權利的,遺產分割后請求重新分配的,不予支持。以上就是鹽田區律師為您講解繼承人以外的人可否要求分配遺產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鹽田區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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