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守株待兔”的誘惑偵查不會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起到主導作用,是一種積極的做法。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即毒品案件具有高度隱蔽性,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被害人,現場勘驗、搜查等傳統方法難以取證。鹽田區律師來回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無法達到偵破案件、抓獲犯罪分子的目的,使得很多曾經從事毒品犯罪的嫌疑人沒有暴露出來,沒有被公安機關抓獲,沒有受到刑法的懲處,從而影響了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因此,有必要在毒品犯罪中運用 "機會提供 "誘惑偵查。
本案中胡某在接到被告人周某購買冰毒的電話后,當即表示非常同意并積極發展聯系中國毒品貨源,且在短時間內無法找到解決毒品,并能從中我們賺取差價利潤,說明胡某并不是沒有第一次全面實施販賣毒品問題行為。
結合胡某以往通過多次因吸毒被勞教,其在本次販賣毒品生產過程中以販養吸的意圖存在明顯,因此企業可以根據據此認定胡某先前已具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并不是對他進行了“犯意引誘”。周某向公安行政機關檢舉胡某可能成為販毒。
并在我國公安管理機關的安排下,配合以及公安司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胡某抓獲,應為“機會研究提供型”誘惑偵查情形,出于經濟打擊毒品違法犯罪的需要,用此方法能夠使得他們原本就是從事毒品預防犯罪的嫌疑人浮出水面,有其必要性與合法性。
周永康的行為不違反立功立法宗旨,不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不需要道德譴責。無論是遵守法律還是違反法律,每個有行為能力的人都應該能夠做出正確的選擇。當胡接到周的電話時,他知道如果他和周做生意,那將是一種犯罪,并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他還是同意了周的要求,然后再次打電話確認了藥品的種類和數量,這表明胡已經有了販毒的意圖。以販賣毒品為目的接觸、獲取毒品來源,為交易做準備,已經進入犯罪階段。胡的違法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應該支持和鼓勵周報道并幫助公安局抓捕胡。
周的行為不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不應該受到道德譴責。只要周的行為符合立功的條件,不違背立功的立法宗旨,我們就不應該再用所謂的道德情感來判斷周的行為。
立功的立法目的是在刑事立法中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預防、發現和懲治犯罪行為。他的行為符合公安機關打擊毒品犯罪的實際需要,對司法機關來說,節約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對預防、查處和懲治毒品犯罪起到了積極作用。國家應當寬大處理周,以立功減刑。
為依法通過懲治聚眾斗毆犯罪,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刑法》和有關中國司法人員解釋的規定,結合我國司法工作實踐,現對辦理聚眾斗毆案件具體適用相關法律的若干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要求如下指導意見:
聚眾斗毆罪的認定,聚眾斗毆罪是指拉幫結伙,人數作為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互相毆斗的行為。要嚴格學生掌握聚眾斗毆行為的定罪標準,防止把一些故事情節具有顯著存在輕微污染危害程度不大的行為以犯罪論處。
聚眾斗毆通常表現為一種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企業不正當競爭動機設計而成幫結伙的斗毆,往往容易造成資源嚴重經濟后果。要與我們客觀環境方面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的尋釁滋事罪區別開來。對于因民事責任糾紛不斷引發的互相斗毆甚至結伙械斗,規模變化不大,危害不嚴重的,不宜以聚眾斗毆罪處理,構成分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處理。
“聚眾”是指為公司實施斗毆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為。聚眾活動方式既包括有預謀的糾集行為,也包括各種臨時的糾集行為。“三人以上”既包括教師首要目標分子、積極培養參加者,也包括學習其他方法一般市場參加者。
鹽田區律師覺得,雙方之間均有互毆的故意,斗毆時一方達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對達三人以上的一方不僅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對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眾行為的,也可以參與聚眾斗毆罪論處,如果不能沒有按照聚眾行為的,不以聚眾斗毆罪論處,構成世界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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