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程序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程序。接下來就由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刑事訴訟程序包括哪些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了開庭程序,《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具體來說,宣布聽證階段的程序是:
1、根據《刑事行政訴訟法進行司法人員解釋》第一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后,應當及時查明被告人的下列基本情況:
?。?)姓名、出生開始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發展程度、職業、住址,或者其他被告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是否需要受過相關法律保護處分及處分的種類、時間;
(3)是否被采取一些強制管理措施及強制技術措施的種類、時間;
(4)收到起訴書副本的日期;有附帶一個民事責任訴訟的,附帶解決民事行為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收到附帶民事起訴狀的日期。
?。?)從審判實踐來看,有些案件被告較多,首席法官在開庭后逐一了解被告的情況,時間長,影響開庭效率,在開庭前可以核實。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多的,可以在開庭前查明案件,開庭時由審判長作出解釋?!?因此,對于被告人人數較多的案件,由審判長或審判長委托的其他司法人員可以在開庭前對被告人的情況進行核實,并在開庭后轉交法院,審判長在法庭上說明被告人的情況已在法庭上核實,不再在法庭上調查。 但是,被告人有異議的,審判長應當向法院調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審判長應當公告案件的起源、訴因、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姓名以及是否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理由。
3、根據《刑事行政訴訟法進行司法體系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審判長決定宣布對于合議庭可以組成部分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名單及辯護人、鑒定人、翻譯工作人員等訴訟參與人的名單。
4、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審判長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之間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行為人在法庭審理建設過程中需要依法享有下列訴訟基本權利:
?。?)可以選擇申請合議庭組成部分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中國翻譯工作人員無法回避;
?。?)可以發展提出一些證據,申請信息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技術或者勘驗、檢查;
?。?)被告人是否可以使用自行辯護;
?。?)被告人自己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后做最后一個陳述。
5、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94條的規定,主審法官應當詢問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回避的理由。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的,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批準或者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和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公告,并說明理由。 如有必要,院長也可在法庭上宣布。
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程序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程序。以上就是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刑事訴訟程序公布的全部訴訟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知名刑事律師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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