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中律師談判的要點
幾乎在每一個刑事案件中,協商賠償都會經過這樣一個協商過程。原因不是雙方不考慮“心理價位”,而是怕自己與對方的心理價位差距過大。主動曝光容易“流失”:
受害方會因為報價太低而得到的賠償太少,嫌疑人會因報價過高而額外支付。
因此,刑事案件中談判賠償時的報價當然也是技術性的。
需要強調的是,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既可以代表受害方的權利,也可以代表嫌疑人的權利,無論提供服務的一方是什么,刑事犯罪對被害人造成(在各種意義上)創傷。不能簡單地用金錢來衡量。
金錢只能是物質上的補償,卻無法治愈傷口。
雙方談判的目的世界上可能有無故犯罪,但不會有無故主動賠償。
加害人對受害方的賠償原本是其法定義務。談判只是跳過了法律程序,加快了賠償的進程。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他們愿意坐下來協商賠償。雙方的目的通常很明確:
作為受害方,希望盡快獲得物質賠償 。
作為嫌疑人,他希望通過積極主動的賠償行為,獲得受害人的理解,從而進一步獲得刑事處罰的量刑利益。
價格基礎:可以合法支持的金額在報價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受害方的具體損失,以確定受害方在法律上可以獲得多少賠償。
常見的刑事案件導致受害方損失超過三種類型:
財產損失:
在盜竊、欺詐等情況下,對受害方財產的直接損害金額為法律支持的金額。
此類案件的談判和賠償過程往往非常順利。雙方很容易達成協議,只要按價賠付,或者加一點溢價。
個人損失:
在受傷、謀殺、交通事故等案件中,法律能夠支持的項目和數額也比較明確。
通常包括醫療費、誤工費、食宿費、交通費、護理費、死亡賠償(傷殘賠償)、喪葬費、家屬生活費等。
精神痛苦:
除了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的情況外,受害者還會遭受精神痛苦。其他不造成明顯人身傷害的犯罪,如非法拘禁、性侵、黑惡勢力犯罪等,也可能給受害方造成精神痛苦。
該項目難以獲得法律支持,也是雙方在談判過程中爭議最大的內容。
誰先報價?
在談判過程中,最容易引起爭論的是“誰先報價”。
事實上,如果報價合理,雙方可以在進一步協商的過程中逐漸達成一致,最終的結論也不會離雙方的預期相差太遠。
但實際情況是,雙方都認為先報價自然不利,走私的結果是先報價方 為了避免在談判中處于不利地位,往往會采取 極端報價:被害人會試圖討價還價。像報天價,疑方盡量報低價。
而這又會引發新一輪的爭吵:要價,要錢。
因此,最好不要掛在“誰先報價”的問題上,根據法律規定的金額,綜合考慮實際經濟能力、和解的緊迫性、可能的間接損失、等范圍內的金額。
一方面,避免雙方的耐心,避免因極端報價而導致對方“不滿意”和不信任。這些將使進一步的談判更加困難。
影響談判的因素
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是機械的,但在現實生活中,根據具體情況,賠償數額的預期和底線也會發生變化,最終談判結果會超出或低于法律要求。常見的影響因素包括:
精神痛苦
如上所述,每個人、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都不同,甚至輿論也不同。事后當事人的心理痛苦自然不同。這只能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談判時間
例如,在刑事案件偵查初期,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并批準逮捕后,在匆忙達成和解申請不予逮捕之前,較容易在法定賠償數額上支付一定的溢價。
財務能力
如果付錢的人是馬云,那么受害人在要求賠償時就不用想那么多了。
然而,在現實中,犯罪嫌疑人在大多數刑事案件中的經濟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受害方的心理代價明顯超過其經濟能力,雙方就不可能達成協議。
家庭層面
由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賠償通常由其親屬協商和履行,親屬關系的差異也會產生影響。
在我們經歷過的刑事賠償咨詢案例中,非常現實的情況是:
嫌疑人之一——父母往往愿意為涉嫌犯罪的孩子付出更多,而不是過多糾纏被害人的賠償;而孩子們在為涉嫌犯罪的父母問題協商賠償時,更容易糾結金額。
受害者之一——父母經常拒絕協商失去孩子的賠償;失去父母的兒童很少因為失去親人而拒絕談判。
除此之外,其他影響共識過程的情況還包括支付方式(一次性賠償或分期支付)、其他間接損失(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其他賠償來源(如受傷人員)黨也可以通過保險)。獲得補償)等。
不要多說什么
最后要注意的是,談判是在賠償問題上達成一致,而不是就案件本身進行爭論。
然而,在談判過程中,當事人(尤其是受害方)更容易受到情緒的影響,將話題引向事件中誰對誰錯的爭論,從而導致不必要的矛盾。
在我們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當雙方就賠償金額進行討價還價時,嫌疑人的母親脫口而出:“你 在監獄里殺了我的兒子。我怎么還付那么多錢?”
接下來的幾個小時里,雙方一直在爭論誰殺了誰,當天的談判并不愉快。
還有一次,我們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代理了一名被告。受害者是一個重男輕女的江西人。他唯一的兒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喪生。我們在談判前多次提醒雙方不要刺激對方。
談判中,對方開價100萬元,被告經濟能力也能承受。雙方很快達成一致。結果,在簽訂調解協議的時候,被告人的妻子冷笑道:“給吧, 反正你沒有兒子 。”
受害方當場撕毀協議,從未同意協商賠償。深圳取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