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審判中,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證人證言在特定情況下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外,物證、書證是否存在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情形呢?如果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其法律依據是什么?接下來就由福田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物證、書證的非法證據排除情形有哪些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物證、書證需要強制排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適用的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可以吸收《死刑案件證據審查制度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因為我們收集程序設計存在一些瑕疵影響真實性和合法性的物證、書證的處理問題作出了明確管理規定。
1、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或者查獲得沒有書面記錄或者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或者書證來源的物證或者書證,不得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物證和書證來源明確,是物證和書證作為案件認定依據的前提。 通過勘驗、檢查、搜查等方式提取或扣押的重要證據或書面證據,應當附有關書面記錄或清單,證明重要證據或書面證據的具體來源。 無相關記錄或清單,無法證明重要證據或書面證據來源的,不能保證重要證據或書面證據的真實性,不能排除偽造重要證據或書面證據的可能性。 因此,此類案件中的重要證據和書面證據應絕對排除,不得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2、在收集物證、書證的程序和方式上有下列缺陷的,糾正或者合理糾正的,最高人民法院
(1)調查、檢查、搜查、取記錄,或者查封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或者證人的簽名; 或者名稱、特征、數量、質量等。
(2)未經指明及核實的物品的照片、錄影帶、重要證據的復制品、文件證據的復制品或復制品,而該等照片、錄影帶、復制品或復制品的正本、復制品的復制品或復制品沒有復制的時間,或沒有被收集或轉移的人的簽署或印章;
(3)重要證據的照片、錄影帶或復制品、證明書的復制品或復制品,而該證明書的復制品
(4)有其他缺陷的。
3、對物證、書證的來源、收集工作程序有疑問,不能及時作出科學合理水平最高國家人民法院提出關于企業適用的解釋的,該物證、書證不得中國作為定案的根據。物證、書證的來源及收集分析過程有疑問,不能發展作出一個合理程度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經濟適用的解釋的,則影響到該物證、書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應當具有絕對予以排除,不得我們作為定案的根據。例如,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在客運汽車上以調包的方式,竊取旅客的筆記本電腦等貴重財物。歸案后,付某某拒不認罪。公安行政機關在其主要用于調包的廢舊電子雜志上,提取了一枚指紋,經鑒定與付某某的指紋同一,因此如何認定了該犯罪行為事實。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發現,該枚指紋技術沒有得到任何信息提取手續或者一些其他數據記錄結果說明,不能充分證明該枚指紋系付某某歸案后公安管理機關之間通過自己合法應用程序提取,甚至已經不能完全排除其被抓獲后才觸摸廢舊雜志的可能性。只有鑒定意見,沒有學習相關勘驗、檢查、提取研究證據的程序系統記錄,不能采信該鑒定意見。而且,偵查活動人員不能對該情況方面進行補正或者提供合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律適用的解釋。本案中,對于員工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指紋,不能作出更加合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不能同時作為一種認定網絡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盜竊的根據。
法律不允許任何形勢下的非法犯罪行為,所以千萬不要為了急于打贏官司而通過非法途徑取得一些證據,這樣非但不能上訴成功而且還會被相關法律法規做出懲罰,偷雞不成蝕把米就得不償失了。以上就是福田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物證、書證的非法證據排除情形的相關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福田刑事律師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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