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犯罪組織。那么黑社會性質進行組織的基礎特征是什么呢?接下來就跟福田區刑事律師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黑社會性質進行組織的基礎特征是組織結構特征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前提和基礎是犯罪主體是刑法中被評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集團。也就是說,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主體是多人,這些人構成犯罪集團,在刑法上可以評價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因此,要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首先必須對犯罪主體的刑法構成進行評價。我國刑法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是形成人數眾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穩定的犯罪組織。據此,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組織特征上應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企業組織社會成員參與人數相對較多。刑法上,多指三人通過以上,較多指多少人因為沒有進行具體的規定或解釋,但從語義信息分析,較多肯定要多于三人。而且,黑社會性質以及組織在層級上一般我們要有自己三個不同層級,層級學生之間具有一般為金字塔式構造,即越往下人越多,故也要多于三人。2015年最高國家人民需要法院印發的《全國重要部分地區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影響組織實施犯罪行為案件管理工作開展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15年最高法院會議紀要》中提出,組織內部成員公司一般在10人以上。2018年1月最高實現人民法院、最高領導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政府制定的《關于銀行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重大問題的指導教師意見》(以下簡稱兩高兩部《指導老師意見》)提出,對黑社會性質就是組織小組成員人數很多問題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可見,在人數上,不再以“10人”為標準,低于10人的也可以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但是,對于員工人數數量較少,如7人以下的,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特別慎重。
第二,組織成員有明確的層次,一般分為三個層次,即: 組織者、領導者、關鍵成員和一般參與者(也稱“其他參與者”)。根據兩所高中的指導方針,組織者是發起或創建黑社會性質組織,或合并、分立或重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成員,領導者是實際決策、指揮、協調和管理整個組織的發展、運作和活動的組織成員。在大多數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組織者也是領導者,只有規模較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既是組織者又是領導者。在外部形式上,三合會組織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包括通過某種形式形成的具有確定地位和名稱的組織者和領導者,也包括在三合會組織中被確認為事實上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核心成員”是指直接聽從組織者和領導者的命令,多次指揮或積極參與有組織犯罪活動或其他長期發揮重要作用的犯罪組織,積極參與更高地位、更大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參與人是按照組織者、領導者或者骨干成員的安排,從事具體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可能是一次或多次,但其地位和作用明顯小于主要成員和積極參與者。
第三,犯罪組織的穩定性。 所謂“穩定”,是指犯罪組織長期存在,主要成員固定。 持續時間是指犯罪組織從成立到犯罪的時間。 犯罪組織的成立時間一般根據該犯罪組織舉行成立儀式或進行類似活動的時間確定。 不存在此類活動的,可根據反映其初始核心利益或強勢地位的重大事件發生時間確定。 沒有明顯簽名事件,也可以根據涉案犯罪組織為維持或者擴大組織力量、力量、影響、經濟基礎而首次進行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時間,或者根據組織慣例、紀律和活動規定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很少有犯罪組織舉行成立儀式或進行類似活動,組織形成的時間通常由組織形成過程中的重要事件或首次進行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時間決定。 在生存時間內,一般應在一年以上,不到一年,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應特別謹慎。 主要成員是相對固定的,是指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在犯罪組織存在過程中,活躍的參與者基本不變或變化不大。 此外,具有書面或不成文的組織紀律、活動規則、組織紀律和活動規則的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穩定性更明顯。 但是,這個標志不是犯罪組織穩定的必要條件,沒有組織紀律和活動規定的,不影響犯罪組織穩定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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