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走后不久有個男客人來洗浴中心耍,說要洗澡并問她多少錢。她就回答說600元,男客人同意后她就把他帶到一個房間里,然后就到洗浴中心寢室去叫了一個妹子給男客人服務。服務完后男客人就交了600元給她,胡某某回來后她就把錢交給了她。福田刑事律師來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證人樊某某的證言證實,他是墊江大酒店康樂部的KTV和茶樓經理。2014年7月開始,吳大強被任命為康樂部總監,主要負責云夢澤洗浴中心的經營和管理。洗浴中心實際上是一個容留賣淫嫖娼的地方,為男顧客提供收費600元、時限為90分鐘的全套服務,即是招一些“小姐”到洗浴中心來賣淫,為前來嫖宿的男嫖客提供賣淫婦女和房間給他們嫖娼,洗浴中心從中賺取男嫖客的錢。
當有男客人來時,由洗浴中心前臺的收銀員去迎接并介紹洗浴中心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情況,如果客人愿意消費,收銀員就把男客人帶到房間,再按照賣淫婦女的排號依次叫“小姐”去為客人提供服務。服務完畢后,男客人就到前臺將600元錢交給收銀員。洗浴中心之前只有6個賣淫婦女,吳大強經營和管理后,賣淫婦女數量一度擴大到十幾個。
證人何某某的證言證實,吳大強是酒店康樂部總監,重點管理云夢澤洗浴中心。云夢澤洗浴中心為男顧客提供收費600元一次的全套服務,且只有這一種服務。具體包括洗澡、按摩和發生性關系等項目。洗浴中心招了一些賣淫婦女,包吃包住。
被告人吳大強供述,2014年6月底他到墊江大酒店上班。從2014年7月1日起被任命為酒店康樂部總監一職,重點負責管理云夢澤洗浴中心。在其管理期間,他對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員各自工作進行了具體分工,安排前臺和收銀員向客人介紹洗浴中心的服務項目,給賣淫婦女排鐘、記鐘、叫鐘、收取嫖資。
安排清潔工打掃洗浴中心的衛生。并給賣淫婦女編號、排號、每隔五天給賣淫婦女開會,對賣淫婦女的服務質量提出要求。他剛到洗浴中心時賣淫婦女有七八個,后來“小姐”互相介紹把耍得好的賣淫婦女介紹過來,洗浴中心的賣淫婦女一度達到十幾個。
他同“小姐”講好洗浴中心只做600元的“全套服務”,洗浴中心和“小姐”一人一半,每五天結一次工資,每人每月做滿五個全套服務就從中扣除300元的生活費。當有嫖客來時,收銀員就負責迎接客人、安排房間、介紹“小姐”,然后收錢填單子。單子是一式三聯,一聯給“小姐”,方便“小姐”結工資;一聯給茶樓,方便茶樓做賬;一聯留在吧臺收銀員處,方便他每天查賬。為了防止收銀員逃單,他還想出了在三聯單上簽字這個方法,并且他平時也都在洗浴中心守著,有客人來,哪個“小姐”做了多少業務他都看得見。20、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決定書、扣押及發還清單載明:墊江縣公安局民警在2014年7月29日對洗浴中心進行了檢查,并查獲了會議記錄5本、賬本1本、業務單4張以及當日服務費1200元及其扣押發還情況。
指認現場筆錄、指認照片、辨認筆錄等載明被告人吳大強、同案人喻某某、胡某某辨認洗浴中心現場、指認扣押的業務單、筆記本的情況,以及被告人吳大強、賣淫婦女和嫖客互相辨認的情況。一審法院認為原判認為,被告人吳大強利用擔任洗浴中心經理身份,組織賣淫人員進行賣淫活動,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認定:
一、被告人吳大強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二、對公安機關已扣押的12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審請求情況上訴人吳大強及其辯護人提出,吳大強只是墊江大酒店總經理何容任命擔任云夢澤洗浴中心經理,沒有招聘、組織賣淫婦女,只領取固定工資,沒有從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只構成容留賣淫罪,而不是組織賣淫罪。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福田刑事律師了解到,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是,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院查明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一審查明的事實、證據一致,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公安機關在云夢澤洗浴中心查獲賣淫行為后,吳大強到洗浴中心向民警表明身份后被民警抓獲,上述證據有公安關機出具的抓獲情況說明予以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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