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6日,外灘支行與華宇融公司簽訂編號為深發滬外灘商保字第200112054號的商業承兌匯票貼現保證擔保合同,合同約定:華宇融公司同意為編號為深發滬外灘貼字第200112054號承兌匯票貼現合同項下大眾藥業所應承擔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及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合同案件律師一起看看吧。
保證期限從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項下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后另加兩年。該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即便主合同無效,華宇融公司仍應承擔擔保責任。華宇融公司確認債務人向外灘支行提供的各項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申請資料是真實的、有效的,同時確認本合同的保證是華宇融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詐和脅迫的因素。
該合同上加蓋了外灘支行的信貸合同專用章和負責人張建中私章、華宇融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古超然私章。上述合同簽訂時,外灘支行又與大眾藥業簽訂編號為深發滬外灘商抵字第200112054號的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抵押擔保合同,合同約定:大眾藥業愿以其擁有的財產為編號為深發滬外灘貼字第200112054號的承兌匯票貼現合同項下其應承擔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及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提供抵押。
雙方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合同及有關資料到相應的政府登記管理機關辦妥抵押登記。該合同上加蓋了外灘支行的信貸合同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張建中私章、大眾藥業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陳偉卿私章。雙方于2002年2月21日辦妥了抵押登記手續,滬工商合(02)抵字第10號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載明抵押人為大眾藥業、抵押權人為外灘支行、抵押物為減溫減壓裝置、冷卻塔,共計514萬元,并附有抵押物清單。之后,華眾公司、大眾藥業未向外灘支行支付匯票項下款項;華宇融公司、寶營公司未承擔保證責任。外灘支行于2002年6月10日提示付款遭退票,退票理由為無款。
原審法院認為:
(1)本案系爭匯票上的記載事項真實、完整,系有效票據,外灘支行作為持票人是以連續的背書證明其系合法取得票據,其與華眾公司之間的票據關系成立,并依法享有票據權力。華眾公司作為匯票的出票人,應承擔于匯票到期日付款的責任。
(2)外灘支行與大眾藥業簽訂的貼現合同、抵押擔保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均應恪守。外灘支行作為貼現銀行在取得訟爭匯票時已審核了貼現人提供的購銷合同和增值稅發票,故可認定外灘支行在貼現時已對貼現人與出票人之間的購銷關系進行了形式上的審核。根據我國票據法的有關規定,票據行為一旦成立后,其成立的原因關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均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
因此,即使華眾公司與大眾藥業之間不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也不能得出票據及貼現合同無效的結論。外灘支行現已依約履行了貼現義務,取得了相應的票據追索權。在華眾公司不能支付匯票項下款項時,外灘支行有權向大眾藥業追索,大眾藥業負有還款義務。
(3)外灘支行與華宇融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恪守。雖然華宇融公司與華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古超然,但法律并未禁止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間不得互相擔保。華宇融公司在保證合同上承諾并確認大眾藥業提供的申請貼現資料真實有效、其提供的保證系真實意思表示,應依照合同約定對大眾藥業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4)鑒于大眾藥業是以自身的財產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保證人應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5)雖然大眾藥業的法定代表人陳偉卿涉嫌犯罪,但上海市公安局系以陳偉卿涉嫌侵占、挪用立案,而陳偉卿作為大眾藥業的法定代表人與外灘支行簽訂的有關協議屬于其職務范圍,其職務行為對外代表大眾藥業,況且外灘支行的資金已進入大眾藥業的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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