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他們有的人不贊成筆者的觀點。但是,我們不能僅從人們還廣泛應用存在的認為我國律師進行職業是“替壞人說話”看,應當充分肯定的是無罪推定在一個我們的社會里,還不是企業大多數人知曉的法學基本原理和法學教育原則。寶安區律師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筆者沒去做過多的統計,但至少近十年來筆者自己所在的法院工作還沒有以“如果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有罪,如果證據不足,無法確定所指控的罪行,則應作出無罪判決?!?在過去十年里,有多少法院做出了這樣的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13年全國無犯罪825人,占當年被定罪115、8萬人的0、07%;2014年,全國無犯罪778人。
這是當年被定罪的1184000人中的0、066%。無罪判決率一定比例的存在是司法中的正?,F象,反映了公訴法的相互制約。但是,不能說無罪推定已經成為法律從業者的哲學。因為,如果判決取得了“充分證據”,那么又是如何在全國范圍內出現虛假和不公正案件的?
回到以前王某涉嫌盜竊的案件,該案的辯護律師提出了質疑,筆者認為這些質疑反映了偵查機關在該案中推定有罪的表現。他們首先圍繞著搜尋被盜物品——被盜的帝國豪華轎車。然后,從盜竊罪推定理論出發,他們首先得出結論,認為王某就是偷車賊——有罪推定。
當王辯稱無罪,被要求證明自己無罪時,當王的陳述無法自圓其說時,更加確定了王是一個偷車賊。調查過程中還進行了反向取證,從被盜現場洗車7公里外的交通監控卡記錄到,王某將車輛從 s 縣偷走。其證據體系不完善,首先,洗車監控器為什么不帶?天網監控對面洗車為什么不打電話?第三,犯罪嫌疑人對交易對象供認不諱為什么不提供證據?這些問題足以引起對調查當局做法的合理懷疑。
案件的檢察機關應當說是與偵查機關的思維方式高度一致的,因此不能發現疑點。審理此案的 s 縣法院合議庭庭長也未能跳出有罪推定的圈子,雖然這位年輕法官的第一次判決是基于無罪推定原則,而無罪推定原則應該導致無罪開釋的基礎上證據不足,但其缺乏堅持,最終落入了減少懷疑的圈子。
“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約”是失衡的。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相互配合”,甚至“聯合辦案”,但很難看到它們的“相互制約”。有時候,即使我們看到的是“相互牽制”,檢察院的“退回補充偵查”,法院的“讓檢察院撤訴,補充證據再另行起訴”。但幾個回合后,由于“打擊犯罪的需要”,在某個機關的協調下,“相互牽制”可能會讓位于娛樂的“相互配合”。
給有前科的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貼上一個標簽。在司法工作實務中,我們教師會經常看到一些偵查國家機關、公訴機關在《起訴案件意見書》、《起訴書》里給有前科的犯罪以及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貼上電子標簽。
如案例中的汪某,在偵查監督機關、公訴部門機關的《起訴意見書》、《起訴書》的犯罪作為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基本發展情況欄的“因故意構成傷害罪于1988年被Z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于判處有期徒刑或者三年,因盜竊罪于1992年被Z市市中區法院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十年,服刑人員期間被加刑,于2008年12月刑滿釋放”,就是企業先行給汪某貼上了“有罪”的標簽,貼上了“老賊”的標簽。
為了讓無罪推定原則進入司法實踐,首先要進一步加強理論研究,讓法律工作者掌握法律和法學原理,并在刑事訴訟領域確立無罪推定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的概念。其次,應摒棄罪過推定、經驗主義、先入為主的觀念,樹立人權保障的理念,認識到刑法不僅具有“懲治犯罪”的功能,而且具有“保護人民”的功能。
讓無罪推定走進中國司法工作實務,從訴訟制度程序的角度講首要的要從技術偵查國家機關方面著手,要解決我國偵查研究人員的意識教育問題,要力克傳統的有罪推定的經驗社會主義發展方式。
寶安區律師認為,就汪某涉嫌盜竊一案而言,則應首先從被盜現場管理著手,調取洗車場的監控、調取洗車場對面的天網監控,看進入施工現場的偷車人是否為嫌疑人,或其體貌特征選擇是否與嫌疑人具有相似;對電動拉閘門在什么不同條件下能被人力推開進行相關偵查行為實驗;對電動拉閘門上的掌紋進行一個比照,看是否與嫌疑人的掌紋相同或相似程度等等。也就是從偵查活動階段就應當學習貫徹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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