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應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所謂“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是指:公安機關在全面、充分地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后,仍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嫌疑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即違法事實處于不確定的狀態,雖有嫌疑,但無實據,對涉嫌違法的行為認定為“證據不足”。此種情形下,應對行為人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綜上,二者的區別在于:
“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是指證據不足,無法證明違法事實成立。
“沒有違法事實”是指現有證據能夠證明違法事實根本不存在。
對于前者應當“不予處罰”,對于后者應當“終止調查”。
沒有違法事實
——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根本就不存在
——終止調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沒有違法事實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準,終止調查。
所謂“沒有違法事實”,是指公安機關對行政案件經過調查后,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根本不存在。此種情形下,應當終止調查。深圳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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