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提出的問題是: 國務院下屬部門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是否屬于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范圍?在上述隱瞞外國存款罪及相關犯罪的規定中,也有類似的看法: 國家規定“還包括國務院直屬有關部門制定,經國務院批準,以國務院名義轉發的文件。寶安區律師就來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
他說:“這種觀點進一步認為,因為國務院有很多部門代表國務院管理和監督各種行業,有權對所涉問題進行規定和解釋。”本條例和解釋應當是代表國務院的,應當是國務院的規定。事實上,國務院的許多規定都是以部委的名義頒布的,并非全部都是以國務院的名義頒布的。
對這一社會問題的認識,依賴于對刑法進行單獨管理規定第96條的意義和目的的正確思想認識。刑法第96條規定在我國刑法總則第五章的“其他相關規定”中,這一章主要是通過解釋性條款(總共12條,含有“本法所稱……”字樣的有9條,占75%),在總則中為什么單獨用一個法律條文沒有明確了“違反我們國家政策規定”的含義?
1997年3月6日,時任中國全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在第八屆全國教育人民政府代表股東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所作的《關于<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刑法(修訂工作草案)>的說明》并沒有直接提及到了這一點,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此也鮮有論及。
筆者認為,這是刑法為保障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而作出的一項特殊規定。憲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確立了法制統一的原則,按照這一原則的要求,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一切國家機關、軍隊、各政黨、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把憲法作為其活動的基本方針。它還負責維護憲法的尊嚴,確保憲法的實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刑法作為一部門法,作為一部“法律保護法”,應當在這方面得到體現。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所涉及的犯罪都是法定犯罪,而不是自然犯罪,對于法定犯罪,由于歷史、現實等原因,全國法院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其與其他犯罪的界限存在不同的看法,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權威性,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也嚴重違反了法治統一的原則。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刑法第九十六條明確了“違反國家規定”的確切含義,將事由限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之內,這有利于實現“一盤棋”,避免由于法律適用的不一致而導致不同地區之間的矛盾。
至于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經國務院批準的、以各部委名義發布的規定,不應認定為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的國家規定。理由如下:第一,根據憲法規定,國務院制定的法規與各部委制定的法規不同(前者稱為行政法規,后者稱為部門規章),效力也不同(前者效力大于后者)。
既然刑法第96條沒有明確規定各部可以作為其主要生產者,自然不能擴大(或許稱之為類推解釋)。其次,前文從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的角度論述了刑法第96條的目的。目前在我國,除了要防止地方保護主義,還要防止部門保護主義。一旦將各部委的規定納入刑法第96條的范圍,就不能有效防止部門保護主義,不利于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原則。
明確這一點對正確認識非法企業經營罪具有非常重要研究意義,因為我國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存在,非法經營罪成為新刑法中的“口袋罪”,在確定某一問題行為方式是否構成本罪時,尋找一個合適的國家規定是社會保障罪刑法定原則可以實現的重要基礎保障。單位內部規章是否為“國家規章”以私分國有資產罪為例。
寶安區律師提醒大家,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其中規定了私分國有資產罪。根據這一規定,構成犯罪的,必須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的規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這一規定的存在卻存在著很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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