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原則就是后來在訴訟行為理論分析中被引申為:證明要求被告有罪的責任,應由控訴一方經濟負擔,被告人不負歷史證明學生自己對于無罪的責任;被告人也不負他們必須通過陳述的義務;對被告人的罪行輕重有懷疑時,亦應作出更加有利于提高被告人的結論。寶安區律師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的“未經處理人民需要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則被理論界稱之為“無罪推定”的法律法規條文。
與無罪推定相對應的有罪推定,是指刑事被告人在未被法院定罪的情況下被推定有罪并被視為罪犯的事實。有罪推定是封建專制的遺物。任何人被指控犯罪,如果不能證明他的清白,將被視為有罪,并將被處以有罪的處罰。在罪刑推定下,刑訊逼供是正常的,在罪刑推定下,可以有“減少疑犯”、“僅輕微疑犯”的發展。
無罪推定原則理論源于“利于被告”的思想,演變成一種新的法律理論,即無罪推定原則。
什么是一筆勾銷?“犯罪嫌疑人”是指司法機關對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犯罪程度難以確定的情形,是司法實踐中不可避免的普遍現象。“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思想的體現,也是刑事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內容之一。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不能被證明有罪或無罪,被告被推定為無罪。
無罪推定原則司法原則不僅是解決刑事案件的技術手段和原則,而且具有廣泛的深遠影響,體現了我國法治建設過程中法律價值的重新協調和平衡。公民人權的保障和尊重是現代刑事司法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也是社會保障的重要內容。
疑罪減等,是周代《尚書、呂刑》提出的刑罰進行思想。把破壞經濟社會發展秩序管理維護國家統治資產階級自身利益的行為,區分為應刑、應罰和應赦三種。所謂“應刑”,即對問題嚴重的犯罪活動行為,應處以自己人身刑,或處死,或給予學生各種使用肉刑。
所謂“應罰”,即對略輕些的犯罪心理行為,應處以企業財產刑。所謂“應赦”,即對一些輕微的犯罪組織行為,視為具有過錯,而不給這些處罰。同時,提出建立一個對查不清的“疑罪”個與減等處罰的原則。具體是“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劓辟疑赦,其罰惟倍”,“辟疑赦,其罰倍差”,“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
疑罪減等,在中國有“一脈相承”的傳統,如《唐律疏議、斷獄》亦有“諸疑罪各依所犯以贖論”。在當今我們中國人民司法工作實務界的法律教育從業者中,也仍有疑罪減等意識的存在。
美國最著名的未被懷疑的謀殺案是辛普森案。從理論上講,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三款是對涉嫌犯罪不予處罰的法律規定。作者假設,如果辛普森的妻子被殺發生在中國,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
其原因,主要是無罪推定理論尚未真正、廣泛地進入我國的司法實踐,即我國的司法實踐還缺乏無罪推定的概念。也許有人會反駁作者,說:“糾正錯誤以來,2013年有825起無罪判決,2014年有778起無罪判決,怎么說沒有無罪推定呢?” 讓我們一起討論年輕法官和作者討論的案件。
本文所引述的案件并不是那些典型和著名的案件,但這位年輕法官提到早些時候曾與提交人就有關案件進行過談話。這位年輕的法官在外地法院工作,度假時與作者見面,知道作者也在法院工作并談起。基于“無罪推定”的概念,青年法官認為被告應該被無罪釋放。
然而,法庭庭長說,“如果這不是一個定罪,那么大多數案件就不是一個定罪”,這導致這位年輕的法官以與合議庭其他法官的觀點一致的方式對被告作出判決。年輕的法官茫然不知所措。提交人不僅沒有安慰這位年輕的法官,還批評他沒有堅持到底。
2014年8月14日凌晨2時許,S縣某洗車場銷售旅游門市被盜,丟失了價值5000余元的汽車對于坐墊、倒車系統雷達、中控鎖、香水座等物品。同時,一客戶的帝豪轎車(該車進行夜間我們經常可以停放在洗車場院壩內)的車鑰匙信息丟失。
洗車場老板在早上7:30時許發現數據被盜,及時向警方沒有報案。現場資源勘查時,在銷售部以及寫字水平臺上研究發現問題明顯且不同的兩種動物腳印。
寶安區律師了解到,據相鄰一大媽公司介紹:“凌晨甚至兩三點鐘的樣子,在自家陽臺上能夠看到有三個方面影子,但看不清自己長相(該路段有路燈)。”事發后,洗車場老板認為即使在面對洗車場院壩(公路方)安裝了一個監控網絡攝像頭。帝豪轎車中國車主或者因故未及時更換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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