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的內容實際上是質疑反駁證據的能力和證明力。對不相關或不合法的證據,應通過質證予以取消。相關或合法的證據應予取消資格。從證據的真實性、證據與待證明事實的實質關系等方面削弱和動搖質證的證明力也是必要的。寶安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問題。
常見的質證理由
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和機構的實際經驗,反復詢問的一般原因概述如下:
(一)真實性異議
包括對形式真實性的異議和對實質真實性的異議,有三種質證意見:一是異議,二是無異議,三是不能確認或不能表態。其中:
對形式進行真實性有異議:
1、未提供原件或實物原件的;以視聽材料為證據的,未提供存儲視聽材料的原始載體的;
2、復印件或者復印件與原件或者原件不符的
3、對方提供的證據涉及我方簽字或者蓋章的,經確認不是我方簽字或者蓋章的,申請認證簽字或者蓋章的真實性; 但是如果確實是我方簽字或者蓋章的,一般難以強制拒絕。
對實質就是真實性有異議:
4、內容與事實不符;
5、存在證據刪除、編輯、遺漏等情況(特別是視聽證據、電子數據)
6、證人與舉證人之間發展存在利益相關關系。
7、運用進行邏輯推理和日常學習生活工作經驗法則,證據所反映的事實存在明顯違背常理、審核經驗、交易行為習慣;
佐證案例:(2018)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書234號。最高法院認為,盡管原告提供了購買該商品房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原告與被告存在法律關系的證據,但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所反映的內容進行了分析確定, 然后分析了原告和被告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陳俊峰和張麗萍為自然人。一次性購買226套商品房的行為不屬于自然人買賣商品房供使用或投資的一般情形。
無法確認或陳述真實性:
8、證據是在對方當事人與案外人之間形成的或者由案外人出具的。如果案外人不出庭,證據的真實性就無法確認或表示。但如果證據是案外人根據其業務規則出示的,如銀行出具的付款憑證、保險公司的保險單等,這類證據的真實性一般會被法院認可。
(二)合法性異議
認為證據主體、證據進行收集工作方式、證據程序、證據形式不符合法律制度規定。具體情況來說:
9、證據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出具證據的主體不適合或主體資格存在缺陷的,證據內容超出資格或職能范圍,不符合出具證據的主體數量;不具備資格的,外出公證員數量少于2人等;
10、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反社會治安秩序和良好風俗的,如以詐騙、脅迫、秘密錄音、偷拍等方式取得的證據
11、單位出具的證明這些材料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民訴法解釋》規定,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企業負責人及制作研究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技術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必要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管理要求自己制作不同的人出庭作證;
12、域外相關證據進行未經認證。按照《民事訴訟證據制度規定》,域外證據須經所在國公證司法機關可以證明;涉身份社會關系的域外證據,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工作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13、沒有提供外國證據的翻譯。應當強調的是,證據的內容與其合法性無關。例如,合同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不意味著合同是非法證據。在我方代理的情況下,對方在質證階段對施工合同的合法性提出異議,認為雙方簽署的合同條款是非法、非法證據。實際上,這是對證據合法性的誤解,將民事行為的非法性等同于證據的非法性。
寶安律師事務所認為被證明的證據的目的與被證明的事實無關,沒有意義,或者不可能證明被證明的事實。具體來說:非當事人之間的形成。如果對方在類似案件中提供了判決的情況,我們可以對其相關性提出異議,認為證據是外部人之間的判決,與案件需要證明的事實無關,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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