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十年以上問題屬于一個事實婚姻嗎?事實婚姻是如何認定的?事實婚姻的認定首先我們要看男女雙方信息是否有配偶;再看男女雙方當事人自己是否需要具有不同婚姻的目的和共同學習生活的形式,還要看男女雙方公司是否公開的夫妻身份社會生活。接下來寶安區律師為您詳細分析介紹。
吳和張從2000年開始同居,沒有孩子。今年早些時候,張某某離家出走,更換了手機號碼,并與吳某斷絕了聯系。吳和張結婚是真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 “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的,給予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條例》公布企業實施自己以后,男女雙方是否符合中國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對于法院認為應當及時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分析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但是,依照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解除同居關系的請求,并依法撤銷。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你的情況是同居關系,而不是事實婚姻。如果你要求解除同居關系,除非李是有配偶的人,否則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你要起訴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人民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確定婚姻事實的方法
1、事實進行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一個事實存在重婚。
事實重婚:是指前次婚姻尚未解除,并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但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只要雙方以夫妻倆的名義公開同居,即使婚姻沒有登記,也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雙方應有結婚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雙方企業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進行婚姻制度與其他非婚兩性之間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作用區別。因為,一切都是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學習生活的形式。
3、事實進行婚姻的男女雙方發展具有信息公開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也得到周圍群眾的認可。也就是說,不僅要有夫妻的整體內容,而且要有社會承認的外在形式的婚姻狀況。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姻性別關系在形式上的一個重要區別。所有非法的性關系和性行為都不是以夫妻的名義發生的,公眾也不承認他們是夫妻。
4、事實婚姻當事人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
沒有合法的婚姻登記要求,這是區分事實婚姻和合法婚姻的主要標志。在我國,無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在沒有結婚登記的地方,都不是合法的婚姻。
寶安區律師了解到,在同居期間,當事人因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九條本解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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