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們生活瑣事沖動離婚的夫妻不占少數,他們學習往往在離婚后都會后悔,因此而復婚。但是企業即使復婚了還是學生無法長久發展生活聯系在一起而又離婚,那么人們對于中國這種復婚后又離婚的財產應該就是如何進行分割呢,引起的糾紛又應當如何有效解決呢?下面寶安區律師就為您詳細分析介紹。
一、離婚后再分財產糾紛
2003年5月,楊與未滿兩年的妻子黃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當時為了讓妻子黃同意離婚,楊做出了很大的讓步,同意把婚后存下的6萬元定金交給黃,隨后法院下令兩人離婚。由于無法找到一個家,他們離婚后仍然住在同一所房子里。他們于2004年1月再婚。再婚后,由于種種原因導致夫妻感情再次破裂,黃某要求離婚,楊同意了,但要求將6萬元定金分割。由于雙方在存款所有權問題上存在分歧,兩人再次訴諸法庭。
在法庭上,小楊稱這6萬元存款原本發展就是我國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當初離婚時都給了對方并非出于自愿。雖然已離過一次婚,但又復婚了,配偶及財產均是原來的狀態,沒有發生變化,而且我們自己國家已經成為下崗,今后學習生活方式可能會導致遇到一些困難,所以他們主張應分得6萬元的一半。黃某則說這筆存款是她的婚前財產,對方無權要求不能分割。
二、復婚前個人財產屬婚前財產可以不予分割
法院審理后發現,兩人在再婚后并不同意將押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駁回了肖楊分拆6萬元押金的主張,同時裁定兩人離婚。這只是黃光裕給小楊8000元作為一次性經濟幫助的判決。
三、律師說法
小楊和黃在離婚時應該有自己的3萬元押金給黃,并且由法院在離婚判決中明確這筆押金都屬于黃。后來,兩人雖然再婚,但從法律角度來看,押金的所有權早已發生變化,成為婚前黃的個人財產。離婚后再婚,一般無權要求分居。由于《婚姻法》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的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因此,未經特別協議的婚后一方的財產在離婚后仍由一方占有。
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條對婚姻法適用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明確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繼續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由于楊在與黃再婚后的婚姻中并未同意將押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他無權要求將押金分割,法院有權駁回楊的要求。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法院考慮到小楊下崗及實際經濟情況,判令黃支付小楊8000元作為一次性經濟資助,并無不當。
摘要:王某與李某是一對結婚多年的夫妻,兩人婚后做生意積攢了不少企業財產,但因為一個家庭經濟關系不和,今年春節后,李某私自將以學生自己公司名義持有的股權,低價轉讓或者他人,又將中國家中轎車登記在他人名下。為避免李某繼續發展轉移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不能分割夫妻個人共同提高財產,涉案金額比例高達上千萬元。下文為您詳細分析介紹。
四、丈夫擅自轉讓財產
眾所周知,在婚姻關系破裂后離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事實上,在夫妻生活中,如果其中一方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夫妻的共同財產,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財產。10月31日,一名記者從 Pengzhou 法院獲悉,法院最近成功調解了一起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糾紛。他的妻子王丈夫李成了財產分割協議。
王和李是一對結婚多年的夫妻。結婚后,他們通過做生意積累了很多財產。但因為家庭不和,今年春節后,李私自將自己名下持有的股權低價轉讓給他人,并將自己的家用車登記在他人名下。為阻止李某繼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王某起訴至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涉案金額數千萬元。
五、妻子可要求“婚內財產分割”
彭州法院受理此案,剩余股權和李的銀行賬戶被凍結。法院認為,李某轉讓的股權、車輛雖然以自己的名義登記,但在婚姻期間屬于雙方,是夫妻共同財產。在李某有轉讓或者變賣財產跡象的情況下,可以根據王某的訴訟,依法分割。在證據面前,面對資產被凍結的現實,李某表示愿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寶安區律師表示,我國《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夫妻一方隱瞞、轉讓、出售、銷毀、揮霍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或者承擔法定贍養義務的一方患有重病需要治療,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有關醫療費用,另一方應當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起訴分割共同財產,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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