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2014)錦刑二終字第00025號裁判理由:季某某系該公司唯一投資人,享有公司權益和承擔公司責任。作為該公司的唯一投資人,季某某對公司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處于混同狀態,其對公司財產的支配實質是支配自己的財產,未侵犯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故其不符合職務侵占犯罪主體特征。寶安區律師來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季某某支配自己作為唯一投資人公司財產的行為,不具有刑法意義的社會危害性,亦不符合職務侵占罪侵犯客體要求。
法條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尋釁滋事與故意傷害在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難以界定,經常出現兩種罪名混淆使用的情形,要準確區分二者,首先要厘清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之間的區別,就應當對兩種罪名的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分別予以區分:
1、犯罪主體:兩罪的主體范圍不同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故意傷害罪的主體范圍較為特殊,包括十四周歲至十六周歲和十六周歲以上的兩類,前者主要為重傷承擔刑事責任,而后者則包括對輕傷和重傷都承擔刑事責任。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18周歲以上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2、主觀方面:兩罪的故意內容不同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有損害他人肢體的完整性或使他人身體健康受損的故意,而并無破壞社會秩序的故意。尋釁滋事罪的故意則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促使這種結果發生,其動機就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逞強斗狠、肆意取樂、故意挑釁等,以達到滿足精神空虛的犯罪目的,故意傷害罪則無此動機和目的。從犯罪行為方面看,尋釁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無事生非”和隨意毆打他人,表現為無端生事和小題大做等行為,而故意傷害罪的起因則“事出有因”。
3、客觀行為方面:兩罪所侵害的對象不同是否具有隨意性,是區分兩罪的關鍵。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明確和特定的,一般是認識的或有過節的人,實施故意傷害的行為人往往事先被挑釁、羞辱、發生爭吵或受到傷害而實施打擊報復,其犯罪對象由于事出有因而具有相對的明確性。
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具備從犯意產生到犯罪預備,再到實行階段這樣一個完整的犯罪過程。行為人與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觸或者交往,而且糾紛往往在傷害發生之前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導致矛盾激化,進而產生了行為人挑起事端,傷害對方,報復對方。
寶安區律師發現,從加害手段上來看,故意傷害罪其準備的工具往往危險性很大,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慣就惹是生非,尋求精神上的刺激來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為發生時大多是臨時起意的,對認識或素不相識的人無理無故進行毆打,是一種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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