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加害手段上來看,尋釁滋事罪嫌疑人使用的工具是不確定的,加害程度往往相對較弱。客體方面:兩罪所侵害的客體不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侵害的客體比較單一。寶安區律師來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相對比較復雜,既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即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與非公共場所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還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既遂標準不同故意傷害罪的既遂需達到輕傷以上,如果僅是輕微傷則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而尋釁滋事罪的既遂標準沒有傷害程度的明確要求,只需情節惡劣即可。
尋釁滋事與故意毀壞財物:
一、主觀方面:兩罪的故意內容不同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來看,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是將財物毀壞,犯罪動機一般而言是出于個人報復或妒忌等心理。
而尋釁滋事犯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雖也表現為故意,但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填補精神上的空虛,滿足其耍威風、尋求刺激等個人不正當的要求,損毀財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動機。
二、客觀行為方面。兩罪緣起不同從犯罪的起因來看,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一般均事出有因,而尋釁滋事犯罪一般均事出無因,但這里的無因并非無緣無故,沒有任何聯系,但它與故意毀壞財物故意犯罪的原因無論是在原因力還是在原因的性質等方面還是有區別的。
在原因力方面,尋釁滋事原因力弱些,而故意毀壞財物等故意犯罪的原因力相對較強。在原因的性質方面,前者不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后者則帶有一定的“正當性”或“合理性”(一般沖突之間存在某種利害關系)。
例如在公共場合,因被人碰了一下或因為一句無關痛癢的話就大打出手,大逞個人威風,毀損他人財物,這就屬于尋釁滋事,因為這種原因不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其原因力很弱。相反,如果公民之間因個人糾紛在公共場所損毀他人財物等,雖然在行為方式上與尋釁滋事相似,但由于有一定的原因,只能認定毀壞他人財物。
三、客體方面:兩罪所侵害的客體不同從犯罪對象的選擇來看從犯罪客體來談,尋釁滋事罪侵害的是全體社會成員所組成的生活共同公共秩序;故意毀壞財物罪侵害的是公私財物所有人的所有權。尋釁滋事犯罪的對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毀損財物的犯罪對象一般是特定的。
如在公路收費站,甲駕駛的汽車與乙駕駛的汽車搶道,乙即大發雷霆,過了收費站即將甲的汽車攔下,并用隨車攜帶的工具砸碎甲車的擋風玻璃,造成嚴重損失。本案中雖然乙的行為指向了特定人及物,但其主觀上出于耍威風、逞意氣的動機,選擇甲車作為目標也是具有偶然性,此種情形下乙的犯罪對象其實是不特定的,其行為應認定為尋釁滋事。
四、從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的情節來看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型尋釁滋事犯罪,必須損毀公私財物達到“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指: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故意毀壞財物犯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所謂“數額較大”,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寶安區律師這里所講的犯罪對象的不特定的,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之前,對犯罪對象并沒有明確的選擇,其行為最終指向誰,帶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隨意性。而犯罪對象的特定性,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之前,對犯罪對象就有明確的選擇,其行為針對的目標是一定的。但我們講犯罪對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必須把犯罪人的主觀認識和犯罪行為聯系在一起,而不能脫離后者單純地談論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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