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關系根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有事實的撫養教育繼子女的行為進行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如果已經有事實上的撫養、教育行為的認定為形成了撫養關系。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接下來就由寶安區律師為您講解扶養關系如何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撫養而非撫養
我國《繼承法》中統一應用“撫養”一次,相沿于《大清民律草案》的用詞習性,不詳細區別撫養工具的輩分和語境。我國《繼承法》中的“撫養”應做狹義的說明,既包括廣義的平輩之間撫養和對前輩的撫養,也包括對長輩的撫養。《婚姻法》中“扶養”是狹義含義,指同輩之間的扶養,而“撫養”針對的對象是未成年子女。目前,“扶養”和“撫養”混用的亂象叢生,民法典應當在繼承編中統一沿用“扶養”,不僅延續歷史習慣,且能表達出扶養的雙向關系。
二、撫養在我國遺產酌情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撫養既是權力也是責任。支屬法上的撫養是支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法律關系,不包括契約行為、侵權行為產生的扶養關系及社會保障引起的扶養義務。配合寓居、配合生存擁有持續性也不一定構成撫養糾紛。傳統的民法觀點覺得撫養局限于物質上的撫養,但從撫養事實的角度來看,扶養一方面包括體力上的日常生活照料,另一方面還包括精神上的安慰。純精神上的扶助或者純物質上的資助都不能構成扶養事實,不能請求遺產酌情。
三、請求權行使限制
1、權利主體的限制。損害遺產酌情請求權擁有猛烈人身依靠性,《繼承法看法》第32條分外夸大“本人”二字,可見遺產酌情請求權可以拋棄,但不可以轉讓、繼承。
2、生前贈與和遺贈行動與遺產酌情的抵觸。考慮到遺產酌情請求權人大概遭到被繼承人生前贈與或許遺贈,與酌情水平至關,這類情況下則不克不及再要求重復獲得遺產。一致扶養程度下,有法定繼承人時,遺產酌情份額不得超過法定繼承人應繼份;沒有法定繼承人時,遺產酌情權利人可以獲得全部遺產。
3、內部制度結構遺產管理制度。遺產治理制度是與遺產酌情請求權制度相配套的首要制度。饜足遺產酌情組成要件的非法定繼承人,能夠向遺產繼承人或其托付的管理人行使請求權。換言之,我國《繼承法》第14條最初一個分句,“能夠分給他們適量的遺產”的主語指向的主體是繼承人、遺產治理人和人民法院。
支屬會在我國歷史上負擔了遺產治理職責,發揮著近似調處、仲裁的訴訟前置性能,例如在不跨越法定繼承人應繼份額的前提下,抉擇遺產酌情數額。我國《繼承法》曾經施行了30多年,支屬會制度早已從法條流于風俗,是以,我國民法典承繼部分的編輯不適合再走回頭路,法典應該明示遺產管理人的范圍及權責,以完善我國特有的遺產管理制度。遺產酌情請求權長時間以來解決了我國法律實務中的不少疑問題目,起到個案均衡感化,但在標準層面以及實踐運轉過程當中還存在很多缺漏。作者詳細地梳理了關于遺產酌情制度的現有五種理論,并該制度的歷史淵源進行了進一步探索,針對我國國情提出一系列立法建議,對民法分則繼承編的研究有重大的借鑒意義。以上就是寶安區律師為您講解扶養關系如何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寶安區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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