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服務提供者并沒有嚴格的審查是否侵權的義務,其必要的注意義務是有一定限度。避風港原則在去年已經納入民法典,具體內容跟著寶安區律師一起了解。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對平臺進行責任管理問題研究進行了明確規定。依據民法典,網絡系統用戶通過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服務企業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文化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發展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能夠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知識網絡分析用戶,并根據不同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活動類型主要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游戲用戶自己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民法典》還明確規定,網絡服務提供商知道或應當知道,網絡用戶使用其網絡服務侵犯他人的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此前,《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只對“知”作了規定,沒有規定是否應知。
“民法典加強了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注意義務,”薛解釋說。因為侵權責任法只提到“知道”,關于它是否包括“應該知道”存在爭議薛說,《民法典》的條款更加明確,平臺也應該對它應該知道的違法行為負責?!斑@填補了立法上的漏洞,有助于更全面地保護權利人,減少網絡侵權造成的損害程度,”張說,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未能履行或未能履行其預見和預見范圍內的合理注意義務,將被視為屬于應該知道的。
邱比較了民法典和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他表示,電子商務法的規定更加詳細。比如,對于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盡到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的審核義務,或者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民法典》將“相應責任”統一為“連帶責任”。只要用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用戶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為,平臺未采取必要措施,就要承擔連帶責任。顯然,對平臺的懲罰更嚴格,更嚴厲。
受訪專家進行評價說,民法典既沿襲了以往的“避風港原則”(指在企業發生發展網絡環境侵權事件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合法通知后,及時依法采取一些必要措施的,無需承擔侵權責任)與“紅旗原則”(指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對顯而易見的侵權行為我們選擇視而不見的,應該積極承擔國家法律保護責任),又在整合已出臺法律法規規定和吸收司法工作實踐教學經驗的基礎上有了進一步的突破,使我國通過構建起了一個更為完善的網絡侵權責任管理規范市場體系。
夯實平臺責任是網絡治理的新方向
長期發展以來,“避風港原則”被視為一個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免受侵權行為責任風暴的“避風港”。實踐中,主張警惕“避風港原則”過渡適用的聲音通過不斷,而在多起涉平臺經濟責任公司糾紛案件中,平臺也多是以此為由企業進行有效辯護,認為學生自己學習不應擔責。
受訪專家坦言,在互聯網發展初期,為了保證內容和信息的快速有效傳遞,“避風港原則”可以平衡權利人、用戶、網絡平臺方、受眾等各方的利益。然而,隨著內容共享平臺的快速發展,近年來“避風港原則”的應用范圍不斷擴大,甚至成為一些平臺侵權盜版的主要形式。
“該規則在適用時存在某種不均衡的情形,比如我們對于學生一些企業比較優勢明顯的侵權事實,平臺發展是否有事前的注意義務、排查義務,這些研究問題就是應該進行思考。”薛軍認為,平臺公司是否擔責關鍵要看其有無相應的過錯,“避風港原則”只是一個判斷過錯適用的標準方法之一,不應該成為中國主導的原則。對于他們那些需要反復存在、非常明顯、一望可知的侵權行為,平臺不能用“避風港原則”來保護管理自己,這不應該已經成為網絡平臺躲避責任能力承擔的借口。
結合最近幾起涉及平臺責任的案件的判決,認為這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即濫用“安全港原則”即將成為過去。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安全港原則”。 對構成“應當知道”的標準和構成侵權的條件作出了可強制執行的規定。 目前,著作權法正在修訂中,可以考慮吸收以往司法實踐中積累的有益經驗,明確界定“安全港原則”的適用范圍,嚴格規范其適用條件。
“不同于起步發展階段,平臺的經營進行交易管理模式研究正在不斷發生時間變化,比如一個平臺會一對一地與用戶通過簽訂協議,有些企業平臺甚至會參與抽成以從中獲利,這時候適用‘避風港原則’應該能夠更加謹慎。初級階段是強調學習平臺環境保護,現在要逐步壓實平臺的責任,不能讓其縱容平臺內的經營者、用戶信息侵權,這是我國網絡社會治理的新的方向?!鼻駥毑a充說。
如今,用戶生成內容侵權越來越普遍,但受害人要成功捍衛自己的權利并不容易,例如,受害人可能會面臨許多問題,例如侵權者眾多、難以定位、平臺與受害人之間的差距、冗長的過程以及捍衛權利的高昂成本。
為此,受訪專家建議,相關管理部門人員應該通過制定修改以及相關國家法律以規范企業用戶信息生成教學內容的發展,同時應注重打擊與之相關的版權侵權等行為,必要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充分考慮問題探索“平臺先行賠付”。平臺也可以綜合考慮采用過濾識別網絡技術等方式,建立一個相應的審核工作機制、責任風險防范機制。就個人而言,要強化學習法律保護意識,避免因上傳內容不當造成侵權,發現他們自己被侵權的,可通過向平臺投訴等方式具有積極維權,需要提起訴訟的要注意留存證據,比如做好相應的截屏公證等。
以上是關于避風港原則的全部內容,在實踐中我們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您目前遇到了法律上的問題,歡迎咨詢寶安區律師。
本文摘自微信公眾號“檢察日報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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