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通過網絡平臺借了一筆4.72萬元的小額貸款,同意分6期還款7867元,但周某歸還1期后無法還款。 蘇周某要求其支付合同約定的咨詢費、評估費、管理費、風險費、罰息、扣款費、催繳費、律師費等,本息合計7萬元以上。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經濟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律師分析:
首先,周某已經陷入了高利貸陷阱。按照中國民間網絡借貸常理,周某根本不認識原告,而是可以通過自己所謂的不知道企業真實名稱的公司去借錢救急。其所謂的合同不可謂不全,思維進行縝密,每個部分條款內容都是非常不利于借款人的。
第二,所謂的借款合同中羅列的各項費用,完全超出了一般正常人所能思考的范疇,比如:咨詢費、評估費、管理費、風險金、罰息、損失費、催收費、律師費等。可見對方專業化程度之高,完全是團隊作業,請君入甕。
第三,本案的爭議焦點企業不是所借本金的真實性,而是通過各種不同逾期違約成本費用的合法、合理性。因此,代理的思路重點在進行剔除一些不合理費用上。
二、律師建議:
訴訟到最后,爭取調解,減少損失。
三、案件結果:
一審法院裁定,被告支付本金39333元,利息24% 和律師費。
二審法院的調解結果: 被告向原告支付各種費用三次共計40000元。
四、律師感悟:
在一些案件事實無爭議,法律適用正確的情況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損失的途徑就是通過程序。本案中,原告在一審提出的各類費用近7萬元時,通過論證最終降至5.2萬元,后在二審中通過調解將實際支付金額降至4萬元,并分多次還清。從上面可以看出,訴訟中委托專業律師是相當有價值的。
第十三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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