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在咱們生活中廣泛使用,然而不少人在使用過程中都會多多少少的出現問題,比如無法償還、涉嫌詐騙、套現等等,那么什么是信用卡詐騙呢?關于信用卡欺騙,接下來深圳經濟糾紛律師為您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解讀:
一、信用卡欺騙惡意透支金額多少構成犯罪?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偉大”
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分外偉大”。
二、信用卡詐騙罪組成要件
信用卡詐騙罪的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占的客體是信用卡治理機制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接納虛擬究竟或許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普通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法主體。
4、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有意,并且是間接有意,行為人客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
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種種行動中,行為人因行動分歧,其犯法有意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溝通。比方,應用捏造的信用卡和應用取消的信用卡舉行欺騙犯法的,行為人客觀上必須明知是捏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三、信用卡欺騙投案自首有什么樣的懲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法當前主動投案,照實供述本人的罪惡的,是自首。關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用逼迫步伐的犯法嫌疑人、原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法嫌疑人雖不擁有前兩款劃定的自首情節,然則照實供述本人罪惡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以上便是對于深圳經濟糾紛律師為您整理的關于信用卡欺騙的相干法律常識,對于詐騙罪我國法律處罰是比較嚴厲的,如果您涉及相關的詐騙問題,一定要及時聯系律師為您進行處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及利益。
網貸被騙如何處理?深圳經濟糾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