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被告系夫妻,于2008年9月結婚。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兩被告先后向其中原告進行借款企業合計550萬元,約定月息5%。2017年6月,兩被告公司返還以及原告100萬元,故現借款資金本金尚余450萬元。深圳法律咨詢網接下來就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此外,兩被告按每月5%支付作為原告沒有利息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起,按雙方可以約定,利息業務變更為月息3%。此后兩被告又歸還了數筆債務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未再出現還款,故原告或者訴至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兩被告是否歸還銀行借款及利息。
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F有兩名被告向原告借款,證據證明雙方當事人沒有異議,經本庭確認。然而,雙方在貸款中約定的利息過高,法院將根據法律進行調整,多付的利息將根據還款時間轉換為本金。
目前,兩名被告仍欠原告貸款本金3264038元。2017年8月28日之后,兩名被告未能支付更多款項,因此原告要求從2017年10月1日起每年支付24% 的利息,但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批準了這一要求。
原告稱,雙方自2008年、2009年以來,彼此有經濟往來。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供孩子和親戚買車結婚,原告也向被告借款。雙方有數萬元現金交易,未出具借條。其間,被告也進行了還款,基本都是現金。
2013年12月17日,經清算,雙方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30萬元,還款日期為2014年12月底,并出具借條。這張借條是斷斷續續借款形成的,清算后金額確定為30萬元。這30萬不是一次性交付的,而且都是現金交易。被告否認了原告的說法,稱雙方關系持續了十年。
原告未婚,被告與其配偶分居。被告在原告家住了四五年,和原告父母住在一起。2013年底,雙方開始吵架。2013年12月17日,雙方發生沖突,同意分手。原告認為被告耽誤了自己,于是向被告索要分手費。被告簽了欠條,同意支付原告30萬元。
2015年,雙方正式分手。原告無業,雙方無相互借款。只有被告給了原告錢。這30萬并沒有實際發生,也沒有交付。如果貸款人不能進一步證明貸款的實際交付,貸款合同將不生效。被告提交原告的借據只能證明原告和被告就貸款達成了協議,而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貸款的實際交付。
原告聲稱,提單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多年的現金交易后形成的,但它不能明確說明交貨細節,如交貨時間和交貨地點,被告否認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私人貸款關系,不承認實際交付的貸款。這是一筆大額貸款,原告聲稱是以現金支付的。
本案的唯一證據是一張欠條,沒有任何其他證據支持,因此,法院認定原件與被告之間沒有真正的貸款關系。原告提交的借記卡賬戶歷史清單只能證明被告于2015年4月21日將10萬元轉入原告賬戶,未能證明30萬元貸款的實際交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貸款和支付利息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1月4日,原告與被告上海優沃貸款公司簽訂線下借款協議,約定原告借款217600元,年利率12%,借款期限36個月(自原告在平臺資金賬戶收到借款本金之日起),平臺服務費16000元,平臺管理費652、80元/月。
每月還款金額7880、23元(含本息)經過平臺注冊、貸款信息發布、出借人競價等環節,1月6日,被告上海優沃貸款公司向被告上海優沃貸款公司為原告開設的平臺虛擬子賬戶轉賬21、76萬元,扣除費用5、78萬元(平臺服務費1、6萬元、委托查詢費200元、征信服務費1、6萬元。
深圳法律咨詢網認為,再查明,原告累計還款181245、29元(7880、23元/月×23個月)。合同履行工作過程中,原告要求不斷調整企業還款本息金額未果,其間被告向原告或關系發展密切相關人員需要進行一個電話、短信催收,原告向中國傳統銀行業監督成本管理專業委員會上海銀監局等部門之間進行處理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