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咨詢與管理服務協議》將被告和佳音征信公司分別列為平臺方、服務方,約定被告和佳音征信公司向原告提供信息發布、貸款回收、貸后服務。深圳法律咨詢網接下來就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但被告與佳音征信公司均由閆某貴實際控制,合同義務重疊,行為混亂且表示一致,服務內容虛幻。需要指出的是,各類機構以利率和費用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當統一折算成人式。
應提前充分公開披露貸款條件、逾期處理等信息,提醒借款人相關風險。根據借款協議和征信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被告與佳音征信公司收取的費用共計81300、80元[其中平臺服務費16000元、委托查詢費200元、征信服務費16000元、貸后管理費25600元、平臺管理費23500、80元(652、80元 /月× 36個月)]。
協議履行過程中,被告及佳音征信公司針對原告遇到的情況,未采取積極措施提供服務,收取的費用金額與服務質量明顯不對稱。被告上海優沃貸款公司作為平臺方,提前從貸款本金中扣除貸后管理費等費用,導致原告實際收到的貸款金額與貸款協議約定的金額明顯不符,變相提高了原告的貸款利率。
因此,綜合考慮締約過程、實際扣款、協議內容及糾紛原因,原告的借款金額應為15、98萬元,其借款成本(包括利息及各項費用)應為年息24%。
李某曾用名李某某。2005年9月12日,羅某向李某某公司借款3萬元,并出具沒有借條。借條形式記載,今借到李某某企業現金30000、00元(叁萬元正),用作一個加油站的資金進行周轉,于2006年3月30日以前需要歸還。
2006年12月20日,羅某又向李某某通過借款5萬元。羅某出具的借條或者記載,今借李某某50000、00元(伍萬元正),用作X會所設計裝修建筑工程技術使用。此后,羅某未歸還銀行借款,李某遂于2013年7月8日訴至人民法院。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以及利息的合同。羅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條足以能夠證明羅某借款的事實,雙方發展之間的借款客戶關系管理成立。2006年12月20日,羅某向李某借款時雙方公司并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系無期限的借貸,李某可以通過隨時根據要求羅某償還。因此,對李某要求羅某償還該筆借款5萬元的請求信息予以政策支持。
李某向羅某主張自己權利后,羅某應按銀行不良貸款市場基準利率向李某支付平臺資金需要占用利息。李某要求羅某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社會人民對于銀行已經公布的金融服務機構同期提高貸款業務基準利率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技術支持。
訴訟時效,是指公民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債務人依照訴訟程序履行義務。消滅時效中華民國《民法通則》為期兩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
2005年9月12日,羅向李借款3萬元,協議還款期為2006年3月30日。在貸款期滿后,羅沒有償還貸款,而李也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犯,于是消滅時效開始運轉。
深圳法律咨詢網認為,李沒有出示證據證明他在訴訟時效期間向羅索賠,羅也否認李曾向他索賠,訴訟時效期間的到期日是2008年3月30日。李要求羅連本帶利償還3萬元貸款,已經超出了消滅時效,失去了勝利的權利。因此,李要求羅連本帶利償還3萬元貸款的請求沒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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