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王先生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第號民事判決提出異議。 Pumin-1 5779,因私人貸款糾紛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成立合議庭審理此案。 本案的審理現已結束。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欠款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法院經審判發現,萬某與王某原有戀愛關系。2009年7月4日,王了一條手機短信給 WAN。信息是這樣寫的: “從今天起,你不用來找我了。你可以去找任何人。我會把你的錢和東西還給你?!?009年8月12日,發了一條短信,內容是“我欠你的,不要這么客氣,可能欠你的錢我會在九月還給你,我不會賴賬的?!?
2009年9月1日晚,萬延海與外來者張進入 Kelon Hotel 的一個房間,并與登記在房間里的王交談。阿遠錄下了對話。根據錄音,王先生一再要求王先生確認他欠他的錢的數額。王先生回答說,他先是說了13.5萬元人民幣,后來又說了14.5萬元人民幣,在提醒了2000美元和5000美元之后,王反復確認了15.2萬美元的數額。汪還在錄音中承諾2009年10月底將欠款15.2萬元還清,汪當場向汪發出欠條,遭到拒絕。萬先生覺得王先生一再承諾歸還他所欠的152,000元,但是他拒絕這么做。于是他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歸還他所欠的15.2萬元。
在原審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中,萬某某企業提供其名下中國國家工商管理銀行個人賬戶明細單,顯示該賬戶內自2007年9月至2007年10月期間,累計ATM支取現金10萬余元。萬某某另提供其名下中國社會民生建設銀行發展信用卡對賬單,以證明其于2008年至2009年期間曾有多次進行信用卡信息提取以及現金交易記錄。
原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口頭等形式訂立合同。 除自然人另有約定外,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在本案中,萬某要求向王某償還15.2萬元貸款,王某只接受了7,000元貸款,萬某應承擔舉證責任。鑒于Wan聲稱的借貸關系發生在Wan與Wang的關系期間,Wan在不要求Wang出具書面收據的情況下向Wang借錢,且借貸關系是口頭確定的。 由于某些原因,要求萬提供直接證據(如書面借據)對其索賠要求太高。
根據萬某提供的短信記錄,王某確實欠萬某一筆錢,并答應退還。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王某所欠的具體金額。 根據萬提供地記錄證據,王某在記錄中多次確認欠款15.2萬元,并承諾在特定日期償還貸款。合計人民幣15.2萬元,加上規定的人民幣14.5萬元和王某承認的人民幣7,000元與最終確認的金額完全一致,盡管王某不承認錄音是未經其許可錄制的。 但是王不反對錄音的真實性。
在整個錄音過程中,他并沒有違背自己的意愿,因此錄音中的自認是他的真實意圖,法院對此予以認可。 王某在短信、錄音中承認的事實,以及王某提供的銀行取款記錄等證據,形成了高概率的證據鏈。 因此,法院確認了萬某與王某之間的口頭借貸關系,并確認了萬某索賠的15.2萬元欠款。 王某曾明確承諾在2009年10月底前償還上述款項,但由于逾期,王某要求王某償還貸款15.2萬元,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審法院據此作出判決:王某必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貸款15.2萬元。
原審判決后,上訴人王某不服,向上訴法院提出,萬某與王某原有的戀愛關系,雙方的經濟關系不是借貸關系; 王某在錄音中的陳述是在萬某和王某的前妻與女友同居期間突然開門進入酒店的脅迫下做出的,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被上訴人萬某某答辯稱,服從原審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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