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在交易活動中當事人一方移轉財產或權利給另一方時,應擔保該財產或權利無瑕疵,否則應向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債權轉讓的標的包括債權及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和保證債權,以及其他功能性擔保權,如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和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權等。在債權轉讓過程中,受讓人與買賣合同中的買方一樣,都需要為其受讓的標的支付一定對價。深圳債權債務律師依據公平原則,在有償債權轉讓合同項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受讓人明知或應該知道的,轉讓方應對債權及從屬性權利的真實、合法、有效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案件概點
案情簡介
原告一鳴公司訴被告中原銀行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被告中原銀行返還債權轉讓款,及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利息損失。中原銀行為轉化太極公司的問題貸款,與一鳴公司約定向其發放貸款1860萬元后,將對太極公司享有的1260、600萬元不良貸款轉讓給一鳴公司,由其與不良貸款抵押物上的查封權利人進行溝通并解除查封,取得抵押物所有權后再行抵押給被告中原銀行,清償中原銀行向原告一鳴公司發放的前述貸款。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后,原告一鳴公司向法院申請實現抵押權,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現抵押物為違法建筑,無法繼續執行,導致雙方債權轉讓的合同目的無法達成,因此訴至法院。
案件爭點
爭點一:中原銀行對轉讓的抵押權是否負有債權瑕疵擔保責任,在債權轉讓時中原銀行是否隱瞞了有關的風險責任。爭點二:中原銀行在債權轉讓過程當中是否有違約情形,并導致債權轉讓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轉讓從權利一并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六百四十六條 【買賣合同準用于有償合同】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認為
合同約定,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的債權憑證、生效判決和債務人可變現資產清單是真實有效的,即被告中原銀行作為債權轉讓人負有債權瑕疵擔保責任。原告一鳴公司基于抵押權備案登記的情形下,對轉讓債權及抵押權的合法性存在合理期待,而抵押物的瑕疵直接導致執行受阻,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告要求解除《債權轉讓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合同解除之后,被告應予返還債權轉讓款,基于違約責任賠償原告合理損失,即對于原告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及利息,被告中原銀行負有支付義務。(本案因原告未提供律師費支付憑證,該項訴請在判決結果中未得到法院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在有償債權轉讓合同項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轉讓方中原銀行應當對債權及從權利的真實、合法、有效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原銀行作為專門的金融機構,其在辦理涉案抵押建筑物抵押登記時未依法嚴格審查,致使該抵押權存在瑕疵,存在一定的過失。一鳴公司等額受讓債權本息的目的是為了取得該抵押物所有權,中原銀行雖無故意隱瞞事實的情形,但因涉案抵押物客觀上屬于應當拆除的建筑物,致使一鳴公司受讓債權后其真正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中原銀行構成根本違約,應賠償原告相應損失。
一審裁判結果:
一、解除原告一鳴公司與被告中原銀行于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二、被告中原銀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一鳴公司返還債權轉讓款元及利息。三、被告中原銀行支付原告一鳴公司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受理費。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總結
如無特別約定,債權讓與人對于債務人的清償能力不負擔保責任,但受讓人支付相應的對價后,債權讓與人應保證其所轉讓的債權真實存在且免于債務人的合理抗辯,否則讓與人對其所轉讓的債權應負有瑕疵擔保責任。根據本案,要求債權讓與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需滿足以下幾點:1.債權真實有效,債轉合同不存無效的情形;2. 在債權轉移至受讓人時瑕疵已經存在,且該瑕疵在合同履行時仍未消除;3.不存在約定免除或限制瑕疵擔保責任的情形,但讓與人故意隱瞞有關權利瑕疵的除外。
值得深圳債權債務律師注意的是,債權讓與人對轉讓債權是否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并不能一概而論,需視案件具體情況而定。因此,受讓人為加強對債權讓與法律風險的防范,需詳盡調查債務人、抵押物、擔保人的相關情況,如抵押物有無權屬爭議、擔保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時效抗辯,以避免不必要的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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