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經審理查明,萬某某對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查明的事實問題沒有任何異議;王某某對原審法院查明有異議,認為企業雙方之間不是學生進行教學對話,而是在萬某某脅迫下所說的話;萬某某的錄音工作沒有征得王某某同意;萬某某卡中支出的錢款不能充分證明是借款。雙方關系當事人對原審查明的其余事實就是沒有明確提出一些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欠款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在這次庭審中,王某某申請了一名證人xx作證。 張某某作證說,2009年9月1日,應該萬某某同意,連同萬某某一起抓住王某某的強奸。 開龍飯店的服務員開門后,兩人走進房間,走進后,萬興某拍了拍王興某,然后萬興某先說了15.2萬元,卻不知道萬興某的錄音情況。 張愛玲和王愛玲以前是結了婚的,一萬是第三者。
王某某對證人證言可以發表自己意見的人認為,證人證言可信度要求很高;萬某某對張某某的證詞則認為,張某某學生陳述的過程與萬某某的陳述基本一致,符合社會事實,但基于我國證人與王某某的關系,其證言能夠證明力應當通過大打折扣,最后我們認為該證據不是新證據。
法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萬某某與王某某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有雙方之間的短信往來、錄音資料等證據證實,可以確認。
現在,雙方爭議的是萬某某與王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數額。原審中,萬某某主張的證據,除了萬某某信用卡在某段時間內的大額消費外,是萬某某與王某某的一段對話錄音。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證人張某某的證言,對萬某某的錄音雖為未經王某某同意的非法錄音,但錄音內容應是真實的,王某某對此無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沒有規定記錄證據必須征得被記錄人同意;而且在這種情況下,王同意對方錄音并同意作為法庭定案證據的可能性不大。根據萬某某的陳述(有張某某作證),當時錄音現場只有四個人——萬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及其女友,客房的門是酒店服務員打開的。萬某某除了一開始打了王某某一巴掌外,沒有其他威脅、脅迫等言語或行為。故王某某上訴稱其被脅迫的陳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對本案債務數額的認定理由充分,據此作出的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綜上,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采納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為人民幣3340元,由上訴人王先生承擔。
本訊斷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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