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4號、郭某2號、王某5號等證人的證詞和書面證據證實,中智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前簽署了宏達三期4號樓銷售協議。孔某、萊某、趙某等證人的證詞和證明文件證實,中智公司已于2010年11月30日前簽署了宏達三期5號樓的銷售協議。鹽田區律師來回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證人劉慕3、周慕2、吳慕2等證人證言及證明文件銷售協議確認,中智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前簽署了宏達三期6號樓銷售協議。證人李某1、宋某、蘇某等證人證言及證明文件銷售協議確認,中智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前簽署了宏達三期7號樓銷售協議。
見證人郭某1(時任東風縣副區長)、山某(時任房屋建設局局長)、王某6(時任副主任)、張某4(時任副主任), 陳廷復書面確認東風縣為劉忠志組織了研究解決資金問題的協調會議,確認劉忠志在會上明確表示,擬融資的宏達三期大樓沒有出售。
被告劉忠志供述并辯護,確認其為中智公司的實際所有人。2009年,公司在東風鎮開發了“宏達三期”住宅,共建設了7棟商品房,其中門奇樓1號。第2-7棟為住宅建筑。拍賣是在施工開始后開始的。在宏達三期建設過程中,由于中智公司欠對方工程款,項目承包商董某等將部分宏達三期建筑抵押給董某等,并簽署銷售手續。
一般都知道htc 3的部分建筑物已抵押給其他建筑物。由于資金困難和工人工資問題,施工無法進行,因此聯系天元借錢。2010年11月,1、3、4、5、6、7號樓以買賣協議形式變相抵押給天元公司,向天元公司借款1800萬元。并在東豐縣房地產交易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收到貸款1,800萬元后,按照天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向對方返還利息378萬元,剩余的1,400萬元用于建設。此后,與光大投資公司聯系,準備將中智公司抵押給天元公司門奇大廈(宏達三期一期),由光大投資公司贖回。
東風縣房屋交易辦公室要求預售公告,在公告期內,一些持有中智公司銷售協議的人士向交易辦公室提出異議。此外,由于天源公司和部分承包商仍有未結清的房屋,因此能夠償還天源公司的貸款,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被告劉建波的陳述和辯護證實他是中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上該公司是劉中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宏達三期開發7棟,夢奇1棟,住宅6棟。銷售始于2007年開工時,接受預訂。整個大樓的正常銷售很少,大部分的按揭貸款,還有一部分的賬戶,簽訂的都是銷售協議。
中智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向天元公司借款,當時宏達三期屋頂項目的貸款、銷售、付款基本抵押,劉中智清楚。這一切都是劉中志在向天元借錢之前向天元報告的,而在與天元簽協議時卻隱藏了這個事實。天元公司貸款1800萬元,收益1400萬元用于項目建設。
房屋出售后,中智公司可以償還天元公司的欠款,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劉忠志在法庭上提供證據:吉林忠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向天源公司出具了859,3410元回執。由于本證據為復印件,并有會計曹某一簽字,但借據內容未經曹某一確認,劉忠志在法庭上也承認從天元取得的資金沒有入賬,因此無法核實本證據的真實性。
被告劉忠志的辯護人提供書面裁定,確認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購買了位于吉林省東風縣農機小區東街04棟243號243棟的中智公司上門樓(1、)。三樓243棟,建筑面積2474、34平方米;一、二層2243棟,建筑面積809、12平方米;一、二層3243棟,建筑面積305、66平方米。而164990929、30元的價格抵消給蔡金鼎。應當確認證據內容的真實性。
我們認為,合同詐騙罪是指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事實或隱瞞事實,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本案被告劉中志、劉建波因中志公司資金周轉不暢與天元公司建立了合同關系,用于買賣的房屋實際上是客觀存在的。雙方到產權局辦理預售登記。
隨后,鹽田區律師發現,劉忠志、劉建波也按照合同約定向天源支付匯款378萬元。根據劉忠志、劉建波的陳述,他們將從天元公司獲得的資金用于HTC二期和三期建設。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劉忠志、劉建波挪用資金或無理揮霍資金,因此不能認定劉忠志、劉建波從天元公司取得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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