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單位犯罪起訴的單位犯罪案件的處理。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認定為單位犯罪,僅以自然人犯罪起訴的案件,應當及時與檢察機關協商,建議檢察機關對犯罪單位補充起訴。深圳律師事務所來講講其中的一些問題。
檢察機關不補充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當依法審理,并根據被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和庭審查明的事實對被指控自然人進行審查。對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還應當引用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
單位進行共同構成犯罪的處理。兩個以上企業單位以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應根據各單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影響大小,確定網絡犯罪工作單位。非金融機構進行非法從事互聯網金融服務活動案件的處理。
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禁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辦法》。1998年8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整頓非法集資、設立金融機構、亂辦金融業務的實施方案。制定了整頓金融“三亂”的政策措施。
但是,根據《金融業“三個亂象”整治實施方案》規定,根據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文件設立,從事或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的各類基金會、互助協會、儲蓄互助會等機構和組織,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限期進行整頓。超過實施方案規定的期限繼續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上述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機構和組織,只要在實施方案規定的時間內停止其非法金融活動,另外,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不得對其先前從事的非法金融活動進行刑事處理; 事業單位、組織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所犯的個人犯罪,如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等,應當以依法定罪處罰的具體情況為依據。
論假幣犯罪的認定。假幣犯罪是一種嚴重損害財務管理秩序的犯罪。只要有證據表明犯罪分子買賣、購買、運輸、使用假幣,且數額巨大,即構成犯罪。偽造貨幣的,只要實施了偽造行為,不論是否完成了所有的印刷工序,都構成偽造貨幣罪。
對尚未制成品的,不能計算偽造、銷售假幣的面值,或者制作、銷售假幣樣品的,不得確定犯罪數額,根據犯罪情節予以處罰。明知是偽造貨幣而且數額較大,根據現有證據不能確定犯罪人是為了實施其他偽造貨幣犯罪,對持有偽造貨幣的犯罪進行定罪處罰; 有證據證明持有偽造貨幣構成其他偽造貨幣犯罪的,應當對其他偽造貨幣犯罪進行定罪處罰。
偽造貨幣罪的認定。假幣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有若干相關行為的,在認定罪名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對同一宗假幣工作實施了法律規定為具有選擇性罪名的行為,應根據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問題行為,按相關具體罪名進行刑法明確規定的排列順序并列關系確定一個罪名,數額不累計數據計算,不實行數罪并罰:
(2)對不同的假幣進行法律規定的選擇性犯罪,并確定罪名,金額以假幣面值總額累計計算,不對多項犯罪進行合并處罰。
(3)對同一宗假幣工作實施了刑法對于沒有規定為具有選擇性罪名的數個犯罪問題行為,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如偽造企業貨幣政策或者通過購買假幣后使用的,以偽造電子貨幣罪或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4)對不同的假幣實施了幾個刑法中沒有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犯罪行為,分別定罪,數罪并罰。
制造、銷售假幣行為的處理。偽造臺幣的,以假幣罪定罪處罰;銷售假幣的,以銷售假幣罪定罪處罰。
深圳律師事務所認為,出售假幣被查獲部分的處理。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企業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外,現場管理之外我們在行為人住所問題或者通過其他公司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亦應認定為中國出售假幣的犯罪行為數額。但有研究證據可以證實對于后者是行為人有實施以及其他假幣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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