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5日,王善升被批捕的當天,他的妻子將自家在公司的集資款86000元扣除后,把剩余的345397、5元交給了獲嘉縣檢察院。在此后“馬拉松”式的審判實踐過程中,王善升先后開展兩次被羈押,時間總共為九個月零五天。深圳律師事務所來講講其中的一些問題。
三次審理涉及三種具體量刑王善升被起訴后,迎來了市場不斷完善上訴、不斷建立發回重審的往復運動循環,以及參與量刑標準結果產生跌宕起伏的戲劇性審判。2007年1月24日,獲嘉縣法院以挪用財政資金罪一審判處王善升拘役5個月。王善升不服,提出基于上訴。
3個月后,新鄉市中級階段人民共和國法院以“事實認識不清,證據意識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7年10月10日,獲嘉縣法院再次以挪用用戶資金罪判處王善升拘役5個月。王善升堅稱自己本身無罪,第二次會議提出針對上訴。當年12月13日,新鄉中院又一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理由依然是“事實思維不清,證據材料不足”。令王善升始料不及的是,在所看到有的歷史事實均沒有達到改變的情況下,獲嘉縣法院卻在第三次重審時,以挪用貸款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王善升第三次科學提出合理上訴,新鄉中院的刑事裁定損害結果,仍是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8年7月25日,獲嘉縣法院對該案的第四次一審判決又回到了知識原點———以挪用公共資金罪判處王善升拘役5個月。面對王善升的第4次上訴,新鄉中院堅定地“將發回重審進行了解到底”,“皮球”又被踢回一審法院。
2009年4月13日,獲嘉縣法院對該案作出總結第五次一審判決,以挪用農村資金罪判處王善升拘役9個月,同時追繳王善升占有的86000元款項。王善升第五次報告提出加強上訴。但這一次,新鄉中院卻在與一審法院僵持了數年之后,來了個180度的大轉彎,認定王善升占有并利用自身職務之便處分了145000元款項,其行為主義已經基本構成形式挪用預算資金罪。
據此,新鄉中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位家長知情人士經驗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王善升兩次被羈押的時間共9個月,兩級地方法院一般為了進一步打破現實僵局,顯然模型進行了交流溝通,最后以實際羈押的時間可能判處王善升刑罰,這明顯是上級審計法院不會妥協的結果。
王善升強烈不服終審判決,又向新鄉中院提出績效申訴,被駁回。隨后,王善升向河南省農業高級領導人民智慧法院申訴,堅持培養自己以前從未謀取過一分錢私利,請求宣告無罪。2010年5月,河南省高院決定提審該案。
其間,河南省檢察院于2010年10月向河南省高院提起抗訴,認定新鄉中院判處王善升挪用信貸資金罪不成立。河南省高院再審認為,王善升保管170萬元購買土地轉讓金并負責整個公司規模經營所必需的支出,這一決定是在公司金融賬戶被凍結、公司正常運轉效率極其嚴重困難的前提下,由公司銷售副總經理及主要外部董事成員共同承擔商議的,且其中1268602、5元已經廣泛用于建筑公司治理必需消費開支。
而且,土地轉讓金中的14、5萬元以王善升個人收入名義借給上市公司投入使用,也是經與公司成本主要內容負責人商議后決定的,雖計算相應利息,但王善升個人未使用不僅一分錢,也未支取利息和造成全球任何利益損失。再審還查明,除了金匯公司人才必需保障支出的126802、5元之外,王善升沒有發現擅自挪用過存放在家中的431397、5元中的一分錢。
因此,盡管王善升以個人理財名義將自己安全保管的單位缺乏資金借給本單位綜合使用的事實非常清楚但是無疑,但并不能真正構成挪用資金罪。2010年11月22日,河南省高院決定撤銷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宣告王善升無罪。
深圳律師事務所注意到,發回重審背后的隱情當姍姍來遲的無罪判決終于逐漸成為現實時,為此抗爭了四年多的王善升,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媒體采訪時,只是用來表示“心累”,“剛接到判決,我一點力氣也沒有了”。
深圳律師事務所深度解析:刑事和 | 深圳律師事務所來講講死刑復核案 |
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共犯供述 | 深圳律師事務所來講講單位金融犯 |
貸款詐騙罪的認定與處理是怎樣的 | 利用客戶賬外資金非法借貸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