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是修筑行業罕見不標準征象之一。所謂“掛靠”,是指單元或許個人在未獲得響應天資的情況下,借用吻合天資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營業,或許低天資的修筑施工企業向高天資的修筑施工企業借用天資以求與設置裝備擺設項目請求相適應,并向該歸還天資的施工企業交納響應治理用度的行動。深圳律師今天就來帶您了解詳細情況。
一、明確了“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義務瓜葛
我國《建筑法》、《修筑工程品質治理條例》都對掛靠這類行動予以了明確的阻止。《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法律說明一》第二十五條劃定:因設置裝備擺設工程品質產生爭議的,發包人能夠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踐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五條只作了程序性規定,即各當事人身份的訴訟中的羅列問題。對于掛靠人與被掛靠人的責任問題,《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四條作了規定,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理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條規定在《建筑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本訴的抗辯事由和反訴事由認定
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訴訟和審理過程當中,關于承包人提出請求發包人領取工程款的訴請,發包人經常會提出工程款未到領取節點、承包人施工工程品質不合格、工期過期守約及承包人未執行工程保修義務的作為不予以領取工程款的事由。法律實踐中,關于哪些屬于在本訴中的抗辯事由,哪些屬于必需提出反訴解決的。
《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法律說明二》第七條劃定,以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或法律規定為由,就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這條規定從另一個側面回應了本訴抗辯事由和反訴的事由。
三、承包人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款優先權和建筑工人利益保護的若干問題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劃定:“發包人未根據商定領取價款的,承包人能夠催告發包人在正當期限內領取價款。發包人過期不領取的,除根據設置裝備擺設工程的性子不宜折價、拍賣的之外,承包人能夠與發包人和談將該工程折價,也能夠請求國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設置裝備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許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設置裝備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題目的批復》第四條對行使優先權的刻日又作了分外劃定——“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設置裝備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許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條約商定的竣工之日起計較。”
法律實踐中,關于設置裝備擺設工程優先權的法律適用又衍生了許多新的問題,《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作了補充規定:一是規定的建設工程優先權利的主體為承包人和裝飾裝修的承包人,但裝飾裝修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的除外。二是建設工程優先權的范圍排除了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主張。
三是建設工程優先期主張期限從“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約定竣工之日“改為”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價款之日”。四是對于承包人放棄優先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行為確認無效。五是對于實際施工人的主張權利途徑,明確了提起代位權訴訟的途徑。
深圳律師提醒大家,《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法律說明二》關于進一步美滿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膠葛領域的司法解釋,對于指導建設工程承包人和律師處理建設工程糾紛案件,指導全國法院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判工作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當然,由于新的解釋剛剛公布,有待于我們進一步學習,加深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