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筑行業與人民經濟進展息息相干,是支柱性家當,對吸納屯子轉移勞動力、動員聯系關系家當、促成經濟社會進展、推進城鄉設置裝備擺設和民生改良的感化突顯。革新開放以來,我國建筑業取得了長足進展。深圳律師今天就來帶您了解詳細情況。
據統計,1978年,我國建筑業增加值為139億元,占GDP的比重為3、8%。到2017年,我國建筑業增加值達到55689億元,年均增速為16、6%,占GDP的比重達到6、7%。我國推動城市化歷程、實行“墟落振興戰略”和“一帶一路”戰略、開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提質增效都離不開建筑業的健康發展。
在此后臺下,從最高國民法院于2005年1月1日執行《對于審理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膠葛案件合用法令題目的說明》(下簡稱《設置裝備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的14年期間,建設市場發生了許多新的變化,建設市場行政管理中出臺了許多新舉措,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動向和新問題,制定新的司法解釋,以指導全國法院的審判工作,成為全社會的期待。
千呼萬喚,萬眾注視的《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膠葛合用法令題目的解釋(二)》(下簡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于1月3日閃亮登場。《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共26條,具體回應和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的哪些新問題,我們一起來學習。
一、關于招投標行動中的若干司法認定問題
設置裝備擺設工程畛域對于招投標等方面的劃定較為嚴峻。為躲避這些劃定,修筑市場存在圍標串標、明招暗定、“是非條約”等違法違規行為,擾亂建筑市場秩序,也會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對此,司法解釋出于維護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秩序的目的出發,設定了若干條款:
1、“是非條約”中實質性條款的認定問題
《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法律說明一》第二十一條劃定:“當事人就統一設置裝備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與經由立案的中標條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該以立案的中標條約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認定“是非條約”時所涉的“實質性內容”是什么,《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在第一條中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四部份。招標人與投標人變相簽訂的“黑合同”也應當認定無效,如明顯高于市場價格的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建設配套設施、讓利、向建房單位損贈財物等行為。
咱們覺得,關于在施工過程當中,因設想變換、設置裝備擺設工程計劃目標調解等主觀原因,承、發包雙方以補充協議、會談紀要、往來函件、簽證等洽商紀錄形式,變更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的書面文件,不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的“招標人和中標人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2、非必需投標項目招標行為的性質認定
社會實踐中,設置裝備擺設單元將依法非必需投標的項目實行投標后,又與中標單元簽定背叛中標文件的實質性條目,關于該行動如何認定和處理,原有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中未有具文。《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在第九條中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以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3、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的實質性條款與招投標中要約承諾不一致的處理
關于招投標文件中要約許諾實質性條目與兩邊以后簽定用于立案的《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不一致,以誰作為裁判根據,這一題目經常攪擾法律工作者。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作了明確規定,應當以招投標行為中的要約和承諾為準。這一規定,體現了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而言,“招投標文件中的要約承諾優先于“備案的中標的合同”。
二、行政許可文件對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影響
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有“四證”,分別是國有地皮應用權證、設置裝備擺設用地計劃許可證、設置裝備擺設工程計劃許可證和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劃定了設置裝備擺設單元申領設置裝備擺設用地計劃許可證的責任,該法令條目屬于法令強制性劃定中的效能性劃定,如違背會導致雙方建立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在第二條中明確,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從該條款的規定可以推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否申領,并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因此,深圳律師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的義務,并非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屬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如未申領施工許可證,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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