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總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時,通常可以約定合同價款為固定價或暫定價。因一個工程工期通常周期較長,在施工期間,不可避免會發生人員工資、材料、機具等費用上漲的情形。如果承包人在施工期間因成本上漲等情形需要調整產品價格,承包人向發包方請求調整合同價款是否能夠得到支持?請看深圳建設工程合同律師整理的案例解析。
一、案件簡介及判決結果
案情簡介:
2010年9月4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廠房土建建設工程設計施工企業合同提供一份,合同可以約定乙公司通過承建甲公司主要位于金湖縣衡陽南路與金寶南線的一號廠房1棟、二號廠房2棟、三號廠房1棟,其施工管理范圍為施工技術圖紙內的一切工作項目,約定勞動合同雙方簽訂后7日內開工,140天內完工,合同價款為1253萬元。合同內容約定經濟風險控制范圍問題以外單價分析調整教學方法就是按照:人工成本單價差額(承包人的投標價-定額價),按《關于進一步調整江蘇省現行標準定額人工單價的通知》,只計取稅金和工傷社會保險費。同時由于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履約擔保金50萬元,該履約擔保金在系爭議處理工程質量竣工前返還。該工程已于2012年1月18日完工,系爭議信息工程使用未經驗收,甲公司已于2012年5月搬入未經驗收的廠房。因甲公司與乙公司對于工程款結算方式協商不成,乙公司已于2012年9月10日訴至人民法院提出請求需要解決存在爭議。法院認為依據乙公司的申請就涉案工程的建筑結構材料、人工智能工資調查等情況進行相關司法資源鑒定,關于我國人工工資的調查事宜,鑒定指導意見為2,887,654元(包括發展人工工資、稅金和工傷保險費,未計算管理費和利潤)。
案件判決結果:
一審案件判決結果:
1.判令甲公司進行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及擔保金8664664.77元,并按照同期中國銀行不良貸款市場利率作為支付利息。
2.乙公司對甲公司可以享有教育優先受償權。
二審案件結果如下:
A公司本項目仍欠B公司731,7243.01元,向B公司返還擔保50萬元,共計781,7243.01元,相應利息由A公司承擔。
二、法律分析
(一)案件爭議焦點
一審爭議焦點如下:
1.雙方簽訂的建設合同和補充協議是否有效。
2.甲公司是否拖欠乙公司工程款。
3.本案涉及的項目是否存在主要質量問題,甲方是否要求乙方承擔維修義務,均可予以支持。
4.公司反訴 B 公司因貸款資格延長施工期造成逾期損失是否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5.B公司要求返還保證金及利息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6.B公司的請求是爭議項目的優先權是否得到支持。
二審爭議焦點如下:
1.建設工程合同和補充協議是否有效。
2.爭議工程主體結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
3.原鑒定工作報告中是否可以存在問題重復計價、人工、材料等的調查是否通過計算錯誤或予以扣除。
4.乙方是否違約,是否收取乙方支付的50萬元履約保函。
5.計算項目付款利息的參考依據。
6.乙公司對系爭議進行工程之變賣或拍賣后所得支付價款以及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二)法律適用
1.爭議合同的有效性。 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2.關于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數額的爭議焦點.對于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雙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否認,應當認定其效力。乙公司承包的工程質量合格,乙公司的管理費和利潤應予支持。
3.系爭議工程中涉及的主體建筑工程項目質量管理問題。因甲公司在未經驗收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該廠房,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建設中國工程設計施工企業合同糾紛案件適用相關法律環境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應當認定涉案工程技術已經驗收合格。
4. A公司反訴B公司退還項目資金。法院認為,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有效,甲方疏忽審計,未履行支付乙方工程款的義務。因此,A公司的反訴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5.關于退還擔保金的問題是爭議的中心。法院認定,A公司未經許可使用的工廠在未經驗收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應視為驗收。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通過驗收后,應將保證金退還乙公司。
6.對于優先受償權的爭議焦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乙公司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法院應當支持乙公司的訴請。
三、案例點評:
(一)施工企業合同約定固定價后,發生發展情勢變更情形時如何正確處理?
筆者認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了承包風險范圍的,當成本變動超出約定范圍時,承包人可以按照與發包人訂立的合同條款申請調價。 正常情況下,成本變動引起的價格調整包括:根據市場價格調整合同價格,或根據相關成本信息調整合同價格。 因此,在與業主簽訂合同時,承包商應注意成本變動的風險范圍。
建造工程合約生效后,承建商的成本會因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的情況而發生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約對承建商明顯不公平,或會導致未能達到合約的目的。承包商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合同價格。談判失敗的,承包人可以因情況變化向法院申請調整或者解除合同價款。
(二)施工合同約定固定價格后,費用變更的相關處理意見。
建設項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合同固定價的,當建筑企業市場結構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應當如何正確處理呢?通常需要處理意見為:
1.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對建筑材料價格變動風險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按協議處理。
2.如果建筑成本,如建筑材料價格或勞動力成本的增加,不超過固定價格合約的風險范圍,法院不會支持一方當事人調整合同價格的要求。
3.若涉案信息工程價款對人工成本單價有約定則按照其約定進行處理,其人工費不僅需要包括中國人工工資的直接相關費用,也包括企業管理費、利潤、稅金、保險費等間接費用。
4.對建筑材料等造價變更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施工合同生效后,一方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可在市場風險范圍和波動幅度中考慮給予適當支持。 具體支持金額可以委托評估機構參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的施工現場有關建筑材料差價問題的處理確定。
以上是深圳建設工程合同律師整理的,由于合同約定的情形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建設工程合同定價后調整建設工程款支付的案例研究。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你在建設項目中遇到基礎設施等建設問題或混亂需要尋求專業意見,你可以尋求深圳建設工程合同律師專業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