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約糾紛而提起訴訟,始終都是貿易舉止中雙方當事人解決問題最間接的體式格局。實踐中我們可以向哪些法院提起訴訟呢?接下來由深圳合同案件律師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關于合同糾紛訴訟中法院管轄的一些知識。
官方借貸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借貸條約當事人普遍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肯定統領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問題很容易解決,如果出現二者不一致時,應如何確定呢?
首先,借貸條約中明確了執行得,雙方爭議應由執行地法院統領;假如借貸條約中未明確商定執行得,那么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若何肯定借貸條約執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0號,即除當事人還有商定外,肯定存款方所在地為條約執行得。可見條約執行得是在出借方,這與《中華國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是同等的。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是,當事人就有關條約內容商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接受貨幣的債權的合同當事人的住所地)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訴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義務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后未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負有給付貨幣的義務。
此時,接受泉幣在出借方即存款方所在地,按照下面陳述的法令規定,由出借方(存款方)即接收泉幣一方所在地(普通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統領。若借貸條約簽訂后,出借人(貸款人)未執行責任,致使借款人向人民法院告狀,此時應執行責任的是出借人(即貸款人)一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3〕10號批復規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時應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即貸款人所在地),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在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貨幣所在地履行。
一般情況下,借貸條約有效應訊斷執行,此時法院訊斷執行即訊斷貸款人執行責任,給付泉幣給借款人(接收貨幣一方),這樣裁定管轄權由貸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執行(可理解為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比較少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規定如何適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間借貸糾紛呢?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一般為公民個人,若借款時沒寫借條,沒約定利息,這樣的合同屬無償合同,是實踐性單務合同。當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負有其他任何義務,合同的義務主要是借款人的義務,即具有給付貨幣付還出借人的義務,此時,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時,應適用民訴法二十二條的規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轄。若當事人對借款進行結算后,由借款人出據欠條給出借人存執,當雙方發生糾紛時,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欠條應視為書面合同,適應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3]10號批復的規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適應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樣,借款人出據借條(或借據)給出借人(貸款人)存執的,當出借人依據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由原告人(出借人,貸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貨幣方)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口頭民間借貸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訴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借款合同糾紛,除合同明確約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約定不明確的,由貸款方所在地,接受貨幣的債權的合同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訴法第二十四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即給付金錢之債的履行地確定為債權人的住所地。
綜上,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地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要是你在這個過程中有需要的話,可以委托我們深圳合同案件律師來幫助你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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