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如果已完成欺詐和未遂欺詐同時存在并分別構成,則在確定適用于整個案件的法定處罰范圍之前,應比較已完成部分和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處罰范圍。也就是說,首先要確定既遂與未遂分別對應的法定刑范圍。寶安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鑒于刑法具體規定中對既遂犯罪設定的法定刑范圍,不存在與未遂部分直接對應的法定刑范圍,這給如何確定未遂部分的法定刑范圍帶來了問題。(以下是對《欺詐案件解釋》第六條的合理性、理解和適用情況的說明)。
我們認為,有必要準確理解和落實《欺詐案件解釋》中的上述規定,在未遂部分同時存在、單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處罰范圍。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將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對應的既遂(既遂)進行比較,決定是否對犯罪未遂減刑。
然后確定與未遂部分相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并與已完成部分相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進行比較。在這一過程中,《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沒有發揮量刑情節的作用,即在確定法定刑范圍、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后,不適用于整個案件。但是,在確定量刑起點之前,它適用于部分法定刑的范圍確定過程。
也就是說,刑法第23條第2款不能僅僅理解為適用于整個案件未遂的量刑情節,還必須理解與未遂部分相對應的法定刑幅度確定原則,作為以犯罪完成形式設定法定刑幅度原則的補充。只有這樣,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才能在具體案件中得到充分執行。
企圖共同犯罪和分別構成犯罪的,應當適用優先權原則,處罰的法定范圍不能以犯罪總額或者已完成的犯罪總額來確定。
在《詐騙案件解釋》頒布之前,實踐中總是以犯罪未遂的總額作為犯罪數額,然后確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將未遂部分作為未遂情節適用于全案。根據犯罪形態的一般理論,在兩種未遂并存且既遂部分構成犯罪的情況下,由于部分行為已經完成并構成犯罪,整個犯罪已經完成,所以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
為解決實踐中部分行為已經實行且已實行部分達到定罪數額標準,僅因未遂部分的存在而認定全罪未遂的理論困境,避免全案中因減輕處罰行為的未遂部分而導致量刑畸輕的問題, 《關于審理詐騙案件的解釋》第六條確定了不以已未遂的犯罪總額確定法定刑幅度,而是選擇其中一個分別與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相對應的法定刑幅度的處理原則。
然而,在引入欺詐案件解釋之后,必須將法定處罰金額與犯罪金額(總額)區分開來。在僅為完成或企圖的情況下,法定刑罰的數額根據罪行的數額確定,但在兩種企圖的情況下,決定法定刑罰程度的數額不再是已企圖的罪行的總額(總計), 但該罪行已完成部分的數額或該罪行未遂部分的數額。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只在整個案件中完成或試圖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存在犯罪未遂這種東西,所以確定法定刑范圍的數額與犯罪數額(總數)是相同的。
2、既未遂并存但只有一者符合定罪條件的。這種情況下,不單獨構罪的既遂部分或者未遂部分并不存在確定法定刑幅度的問題。確定法定刑幅度的數額為單獨構罪的既遂數額或者未遂數額,與既未遂累計的全案犯罪(總)數額不一致。
3、既未遂并存發展二者均單獨進行符合法律定罪標準條件的。這種社會情況下,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均對應一個相應的法定刑幅度。根據《詐騙行為案件可以解釋》的規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沒有根據研究二者之間對應的法定刑幅度中較重的確定;在二者相互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基本一致的情況下,“以既遂處罰”,即根據既遂部分企業對應的法定刑幅度不能確定設計全案的法定刑幅度。此時,決定全案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數額并非全案犯罪(總)數額,分別是既遂部分資金數額較大或者存在未遂部分學生數額。
寶安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在數額犯罪法定刑范圍的選擇上,根據《詐騙罪案件解釋》發布前的一貫思路,法定刑范圍是以犯罪未遂以來累計的總額,即整個案件的犯罪數額來確定的。因此,法定刑數額確定為與犯罪總額一致。
你能區分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嗎? | 寶安律師事務所以案說法為您講解 |
如何區分盜竊贓物與掩飾、隱瞞犯 | 如何判斷盜竊行為是否利用了職務 |
寶安律師事務所來回答如何認定利 | 寶安律師事務所來講講賣假貨是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