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企業而言,員工的法律風險不僅存在于員工主動辭職,還存在于企業主動辭退員工。作為企業,如何規避解雇員工的法律風險,如何減少《勞動合同法》中解雇員工的約束,使企業能夠合理合法地解雇員工。這就是本文深圳寶安沙井律師要討論的問題。
1、過失性辭退。
《勞動合同法》
三十九條可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同時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或者拒絕改正;
(5)勞動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款規定無效的;
(6)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深圳寶安沙井律師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除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過失之一外,企業還需要掌握相關證據,嚴格執行法律程序。
這是實體和程序的雙重要求。企業只有符合實體和程序的要求,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雇員工。
2、無過失性辭退。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況的,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工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3)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根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就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雇員工時,需要履行協商程序,有時企業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如果企業提前30天通知員工,則無需支付代通知金。如果企業不提前30天通知員工,企業需要支付員工一個月的額外工資,即代通知金。
由于企業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雇員工,員工沒有過錯,需要給員工一個緩沖(提前30天通知)或者一定的補償(代通知金)。
企業要注意協商程序,企業要保留員工不稱職、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的證據。
深圳寶安沙井律師注意到,無過失的解雇不是一蹴而就的。員工出現某種情況后(如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企業不能立即解雇員工,需要有一個緩沖過程。緩沖過程可以是企業與員工協商調整崗位,也可以是企業對員工進行培訓。經過上述努力,員工仍然不稱職。此時,企業可以解雇員工。
企業與員工協商調整崗位,或者企業對員工進行培訓是非常必要的,企業對緩沖過程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如果企業想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雇員工,企業必須保留崗位調整和培訓的全部內容。在實踐中,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企業應保留員工的培訓記錄或書面通知。
3、經濟裁員。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員工需要減少10人以上或者減少不到20人,但占企業員工總數的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解釋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員工的意見后,減少人員的計劃可以通過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來減少:
(1)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2)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創新或經營模式調整,勞動合同變更后,仍需減少人員;
(4)勞動合同簽訂時,其他客觀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裁員時,應優先考慮以下人員:
(1)與本單位簽訂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中沒有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
用人單位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減少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聘人員的,應當通知減少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減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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