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妻子拒絕生育,丈夫認為自己的生育權利受到侵犯,一份訴狀將妻子訴至法院,要求妻子為自己所遭受的精神傷害賠償。日前,重慶市潼南區法院(以下簡稱潼南法院)一審審結了一起因生育權引起的精神損害賠償糾紛,法院經審理,駁回了男方的訴訟請求。
案件回顧
張某和王某因外事工作期間相識相戀,并于2008年自愿結婚。王某系再婚,與前夫育有一女,其女現跟隨李某和王某一起生活。結婚后,二人一直沒有生一個孩子。事后,李某得知王某已經接受了絕育手術,李某和李某母親也曾要求王某通過手術恢復生育能力,但被王某拒絕。寶安塘尾律師鑒于夫妻感情尚好,且王某許諾與其白頭偕老,李某接受了王某拒絕生育的事實,愿意將王某與前夫之女視為己出撫養。
之后二人發生矛盾,王某分別于2019年、2019年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法院均以證據不足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在李某認為,王某違背了當年白頭偕老的諾言,多次提起離婚訴訟,拒產而導致李某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孩子,給其造成嚴重精神傷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賠償精神撫慰金15萬元。
法院判決
合川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生育并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婦女還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權,同時也享有不育自由。此案中,王某的女兒現已成年,與李某形成了法律上的繼父女關系,李某有權在年老后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不必擔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無所養。法院依法裁定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男性和女性在生育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如果生育權發生沖突,丈夫和妻子都不能違背妻子的意愿主張自己的權利,也就是,一方的生育權的實現不會影響另一方的生育權。
女性在照料、撫養孩子等方面需要承擔更多的社會分工和生理結構,而懷孕、生育、哺乳等都不能由男人來代替,女性必須獨自承擔困難和風險。如果男方堅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意生育,則由男方做主,則意味著丈夫對妻子身體和意志具有強制權,這就是要付出失去個人自由、身心受到傷害的代價。寶安塘尾律師所以,在生育方面,賦予女性更多的權力,不僅是對女性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也是法律正義的體現。
夫婦享有平等的生育權,如果兩個平等的權利發生沖突,其行使必然有先后,不論從什么角度出發,都應首先保護婦女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婦女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不得生育。
第2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因妻子擅自中止妊娠而侵犯其生育權,婚姻登記機關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而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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