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被告人陳、韓世平、魏偉斌等人注冊成立上海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從事高利貸業務,以為法定代表人,約定陳、韓世平、魏偉斌各拿利潤的30%作為傭金,郭玉拿利潤的10%作為傭金;被告人朱敏、許、葛按月計酬。深圳債務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陳寅崗糾集韓世平、朱敏、徐文正、葛冬亮等人為向被害人許某討要一個借款20萬元,將其進行強行帶至靜安區一酒店管理房間,在車上陳寅崗和徐文正毆打、威脅以及被害人許某,后陳寅崗、韓世平、魏偉斌、俞果、朱敏、徐文正在該房間對許某實施教育看管,陳寅崗、徐文正動手可以毆打許某,至次日我們凌晨許通過自己家人需要籌集資金錢款用于歸還陳寅崗等人20、5萬元。
隨后,被告人陳寅崗、韓世平又以學生被害人許某仍欠陳寅崗、韓世平本金及利息收入合計60萬元未還為由,要求對于被害人許某在26日中午前支付60萬元貸款結清所有債務。26日凌晨0時40分許,被告人陳寅崗、朱敏、徐文正等人提出駕車技術將被他們害人許某押送至其父親長期居住的上海市上海徐匯區某小區居民門口,陳寅崗、朱敏等人研究繼續向許某父親文化強行為了索要60萬元。
許某及其影響父親企業被迫選擇同意后,陳寅崗等人才將許某放行。26日上午,許某被迫發展籌集60萬元以上并以現金和銀行轉賬服務方式支付給陳寅崗等人。
今后,上海市人民法院將在思想指導下,依法嚴懲“例行借貸”行為,準確、充分、運用法律保障法律嚴懲、經濟嚴懲。
首先,堅定信念。“日常借貸”犯罪的本質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財產,屬于侵犯財產罪,通常被定罪處罰為詐騙罪。被告人在“收債”過程中,以搶劫、敲詐勒索罪為特征,對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使用毆打、非法拘禁、威脅暴力等暴力手段的,依法定罪處罰。
對于“日常借貸”犯罪行為構成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的情形,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將數罪并罰,或者對較重的罪行定罪處罰。
二是犯罪數額的認定嚴格。在認定 "套路貸 "犯罪數額時,應把握 "套路貸 "行為的犯罪本質,將其與民間借貸區分開來,并從整體上給予否定評價。被告人在借貸過程中以“違約金”“保證金”“代理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義收取的費用,均包含在待認定的犯罪數額中。
除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外,雙方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應計入犯罪數額,不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第三,犯罪活動組織進行認定上從嚴。對“套路貸”共同構成犯罪,確有證據可以證明三人以上重要組成一個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社會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沒有形成網絡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第四,嚴厲判決。對“借貸”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團伙的主犯,依法從重處罰。規定財產刑的,增加財產刑,依法沒收犯罪工具,剝奪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條件。對于共犯的普遍參與,應當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量刑上不同于主犯和主犯,從輕處罰。
深圳債務律師了解到,2016年5月,陳寅崗、韓世平、魏偉斌、俞果、朱敏、葛冬亮等人赴泰國作為旅游活動期間,因對被害人許某上月為陳寅崗等人根據訂購的泰國國家旅游工作行程時間不滿,經共同參與商議,以留存的一張中國本應及時歸還許某的20萬元沒有借條,通過網絡電話系統再次向許某勒索他人錢款,迫使其得到最終實現支付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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