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中祥與李仁祥官方假貸膠葛二審民事判決書[湖北省高等國民法院(2016)鄂民終1286號]覺得,“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官方假貸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題目的劃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的劃定,判別假貸行動是不是實踐產生,應該連系假貸金額、款子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生。深圳律師事務所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本案中,饒中祥提交了李仁祥出具的借條、付款到胡丹賬戶的銀行流水、證人徐某關于借款的說明、徐某與李仁祥、胡丹的手機短信截圖、李仁祥提交給香港法院的誓詞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借貸關系成立。李仁祥則否認收到上述借款。
本院覺得,本案假貸瓜葛成立,來由以下:
1、李仁祥于2014年8月8日向饒中祥出具了借條,盡管李仁祥辯稱未收到100萬元告貸,假貸行動并未實踐產生,但李仁祥沒有供應任何反證證實其主意。100萬元系巨額告貸,李仁祥在出具了借條后,假如未收到該款子卻沒有將借條實時發出不符合常理。
2、胡丹認可收到該100萬元,雖辯稱是代收代付,與本案有關,但其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其主意,關于該款子的性子并沒有正當說明。
3、案外人徐某2014年8月11日與李仁祥的手機短信內容表現:徐某發信息‘付了,要胡丹等下查’李仁祥答復‘收到,感謝!’該短信能夠正當推測,胡丹系替李仁祥代收告貸,李仁祥曉得胡丹收款的究竟。李仁祥、胡丹否定與徐某手機短信的真實性,但并未供應反證予以顛覆。
4、借條載明的時候是2014年8月8日,實踐打款時候是2014年8月11日,饒中祥稱借條系李仁祥收到該筆告貸后于事后補簽。
本院覺得,盡管借條時候與實踐打款時間不一致,但并不違背日常生活實踐。綜合雙方的證據來看,饒中祥提交的證據已形成證據鏈,根據高度蓋然性可以認定本案借貸事實的發生。饒中祥要求李仁祥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013年上半年,遼寧籍李某只身離開山東省煙臺市,招聘于市內一家影樓,處置婚紗拍照。后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人為和營業提成,在屢次向老板討要人為無果的情況下,李某便抉擇自行“維權”。
2013年7月9日10時許,李某趁拍照助理保存馬虎,偷偷將影樓內的一拍照鏡頭盜走。老板報案后,李某很快被警方抓獲歸案。經鑒定,該相機鏡頭代價人民幣11070元。庭審中,李某辯稱,他只想拿回本人的人為。
2013年10月30日,煙臺市芝罘區國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依據刑法第264條的劃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無為目標,隱秘盜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許屢次偷竊、入戶偷竊、照顧兇器偷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動。
2013年4月3日,最高國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宣布的《對于辦理偷竊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題目的說明》中,將盜竊罪起刑線進步,數額標準為: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偷竊別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動已組成盜竊罪。鑒于被告人歸案后照實供述罪惡,且能當庭被迫認罪,贓物被追繳并發回失主,自動繳納罰金,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深圳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勞動者保護本人正當權益要經由過程合法路子,要學會用法令武器感性、正當地保護本身的正當權益。切不可“變味”維權,那樣大概觸犯法令,身陷囫圇。當遭受拖欠人為的“黑心”老板后,可以撥打當地公布的勞動保障部門舉報電話,以求得到幫助;或者,向當地工會請求援助;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最后不服仲裁,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間借款的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