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判決后,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人民法院認為對于其已將信息提取龐統公司的人民幣1,638,500元票據款,用于企業支付其獎金和其女兒的提成制度以及需要歸還龐統公司向他人所借款項和利息的辯稱理由,認定系另一方面法律相關關系,在本案中不作分析處理問題而由其另行主張,有違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民間借貸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法院可以依法應就其所辯稱的上述這些款項主要用途情況予以及時查明,以認定其原通過各種票據提現方式而取得的龐統公司發展人民幣1,638,500元款項管理是否應視為系其對龐統公司的債務,進而提高判定龐統公司員工是否影響可就本案主張政府債務抵銷。故其上訴機構請求或者撤銷原審判決,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請。
上訴人龐通公司辯稱,它與華中果農貿易中心之間原有的貸款和融資關系,相應的事務均由張某處理。本案事實是,張某利用辦理公司與華中果農貿易中心貸款融資事務的便利,實際獲得了龐統公司原發給華中果農貿易中心的1元人民幣,向華中果農交易所發放的73.85萬元人民幣,。
但張某仍有73.85萬元人民幣要償還,現公司向張某發放的上述不退款又是另一起案件,因此張某實際上不應該提起訴訟。至于張某在原審中辯稱的相關人民幣一千六百三十八元,五百元是公司支付給公司的紅利和女兒應得的傭金,以及公司向他人退還借款和利息的訴訟理由,都沒有提供相應的事實依據予以確認,依法不予承認??傊S持原判的請求,駁回了張某的上訴。
原審第三人曹溪村委會表示,張某某與龐統公司的訴訟糾紛與村委會無關。華中果農交易中心與龐統公司之間確實存在相互借貸融資關系,實際由張某某辦理。為此,張某某通過票據支取從龐統公司取得票據款173.85萬元,但其還貸公司向華中果農交易中心還款100萬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進行確認。
我們認為,本案查明的事實表明,龐東公司簽發的19張支票由華中果農交易中心支付,實際上是其中一名客戶兌現,獲得人民幣173.85萬元。 對此,張淳總裁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提出異議,只是辯稱,龐通公司已用10萬元償還了華中果農交易中心欠款。 剩余金額為龐棟支付給她的獎金和支付給女兒的傭金,以及償還龐棟最初向他人借款的款項和利息。
但就上述款項用途而言,除10萬元人民幣的用途已由華中果農交易中心確認外,其余款項用途尚未提供相應的事實依據,法院難以受理。 因此,在本案中,在張某未能為其向龐東收取163.85萬張票據提供合理依據的前提下,龐東可以抵銷張某債權的相應債務。 需要說明的是,一審法院以張某未提供證明剩余資金使用情況的相應依據為由,認為他可以另行主張。 這并不影響他的民事權利。
綜上所述,張瑞敏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能依法成立。 原審認定的事實是清楚的,判決沒有不當的,應當予以維護。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采納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為人民幣12800元,由上訴人張承擔。
本訊斷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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