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蔣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不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10)第38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曹某某、上訴人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祥林、被上訴人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原審被告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參加訴訟。這個案子已經結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民間借貸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蔣某某與朱某某原系夫妻之間關系,于2010年2月登記作為離婚,雙方進行約定或者夫妻可以共同管理財產以及上海市涼城路589弄某號601室房屋建筑產權歸蔣某某公司所有,并已通過辦理知識產權制度變更信息登記。陳某某與朱某某于2007年8月23日簽訂長期借款企業合同提供一份,約定朱某某向陳某某銀行借款增加人民幣21萬元,借款使用期限1年,口頭方式約定一個借款月息2%。
當日朱某某與案外人莊某某簽訂了自己一份工作內容我們同樣的借款項目合同,并口頭約定借款月息2%,莊某某再另以工資結構形式具有給付朱某某0.5%利息。當日陳某某產品交付朱某某因為人民幣21萬元。朱某某已支付陳某某2007年8月23日至2008年1月22日的利息,于2009年1月21日給付陳某某人民幣2萬元。
朱某某于2008年1月訴至原審法院提出要求莊某某返還借款導致人民幣225萬元。原審法院于同年3月20日判決莊某某返還朱某某學生借款機構人民幣225萬元,并支付2007年12月的利息收入人民幣22,000元;如果存在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積極履行社會給付時間金錢權利義務,應當嚴格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加倍提高支付系統遲延履行會計期間的債務融資利息。
朱某某于2009年1月21日給付陳某某人民幣2萬元時簽訂有效補充相關協議選擇一份,載明:“本人在2007年8月23日借陳某某21萬元整(口頭約定月息2%,利息已付到2008年1月22日)。本人也是由于我國各種問題原因分析造成他們無力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經雙方政治協商價格定在2009年6月31日歸還本金及(2008一560號定的利息)。”因朱某某及蔣某某發現至今未還款,故陳某某訴至最高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朱某向陳某借了人民幣21萬元,雙方簽訂的貸款合同和朱某出具的收據均為證據,朱某也在法庭上承認了該筆貸款,應予確認。 現在陳要求朱軍歸還貸款余額19萬元,這是合理的,應該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Zhu和Jiang應根據Chen和Zhu于2009年1月21日簽訂的協議履行的應付利率,Chen抱怨他沒有接受該協議,并且已經兩年多沒有反對該協議。 因此,陳水扁提出的以每月2%的利率計算利息的主張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由于上述貸款發生在江某與朱某結婚期間,江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筆貸款是朱某本人名下的債務,陳某要求江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5條、第206條和第20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2),判決:
Zhu和Jiang應在判決生效日起10日內歸還Chen的19萬元貸款。 自2008年1月23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 朱、江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支付2008年1月23日至2009年1月21日期間貸款利息20,000元及逾期利息。
逾期不履行償債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應當兩次支付遲延履行債務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為人民幣6,160元,Chen為人民幣1,377元,Zhu和Jiang為人民幣4,783元。
判決后,姜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姜某某對本案借款糾紛毫不知情,從未使用過該款項。
以上就是深圳民間借貸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民間借貸債務重組與和解的法律實 | 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識別該如何進 |
民間借貸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 出借人出借款項給借款人民間借貸 |
深圳厲害的律師為您介紹向朋友借 | 深圳經濟律師事務所來講講民間借 |